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不依法履行職責,影響鐵路安全或者危害公眾利益的,有權依法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公安機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單位,並書面通知投訴人、舉報人。有權處理的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理或者處理投訴、舉報。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利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投訴舉報提供便利。第六條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鐵路安全責任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工作,落實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確定牽頭部門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為鐵路安全管理提供經費保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做好鐵路安全工作,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在村(居)開展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居)維護鐵路安全。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護路聯防的組織和工作制度。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護路聯防責任書,劃定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落實護路聯防責任。
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護路宣傳等護路工作。第九條鐵路公安機關和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交流、預警防範、職責聯動、執法協作和應急處置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第十條交通運輸部門或者道路(橋梁)養護單位負責跨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養護和管理,以及地下通道兩側道路的維護。第十壹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鐵路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鐵路橋梁安全,組織協調影響鐵路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橋梁竣工驗收後,橋梁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海事、航道管理機構提供相關通航安全資料;海事、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航行通告和航道通告。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和落實跨海峽鐵路橋梁安全管理機制,發現鐵路橋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道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負責鐵路運輸、設備質量、鐵路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食品安全管理和鐵路職工勞動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自身難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處置,並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涉及鐵路安全的辦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費用標準,公示辦理單位和聯系方式,並派員對可能影響鐵路安全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鐵路橋梁和鐵路隧道的適當位置設置警示、防護等標誌和標牌,並公示管理單位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