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建立職業教育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促進職業教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第五條自治區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行業和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和民辦並舉的多元化職業教育體系。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重視和加強對職業教育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領導、統籌協調、督導評估,提高職業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職業學校畢業生繼續教育制度,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銜接和溝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職業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職業教育由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培訓。第九條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或者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計劃實施同級職業學校教育。第十條職業培訓包括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學徒培訓、在職培訓、轉崗培訓和其他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由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資助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可以依法獨立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實施職業教育。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享有與政府資助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同等的法律地位。第十三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以及其他投資者組建區域性或者專業性職業教育集團。第十四條設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審批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批準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層次、性質、規模和批準文號。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基本辦學條件,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組織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教學質量和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當有行業協會和企業參與,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對達不到辦學標準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