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空線-電桿、電線、電纜、電纜支架、絕緣、電纜和其他輔助設備。
(2)埋地線路——地下、水下、海底、管道和電纜、檢查井、標誌、水線標誌、無人值守載波中繼站、電纜充氣站及其他附屬設備。
(3)無線線路——無人值守的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器、無線電接收和發射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塔、線、波導和天線饋線的其他附屬設備。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線路保護工作的領導,經常開展保護通信線路的宣傳教育。必要時,應組織沿線各單位的治安組織和民兵組織進行聯防。
當通信線路受到自然災害或戰爭破壞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通信部門緊急搶修。
機關、廠礦、部隊、學校、公社、生產隊和沿線人民都有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破壞通信線路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或通信部門報告。第四條各級通信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加強通信線路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巡視檢查,經常開展線路保護宣傳,與沿線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做好線路保護和聯防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案件。
通信部門需要變更其他單位原有設備設施時,應當事先征得有關單位同意,事後按照原標準負責恢復,並承擔所需費用,但緊急搶修通信線路障礙等緊急情況除外。通信部門架設穿越林區的通信線路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第五條盜竊桿、線、纜等通信線路設備或者以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是犯罪。公安、司法機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要及時組織偵破,依法處理。第六條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得收購小偷小摸出售的通信線路設備。發現盜竊、銷售通信線路設備的違法行為或可疑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報告。第七條單位和人民群眾不準損壞通信線路和設備,危害通信安全。
(1)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範圍內,不準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易燃易爆物品倉庫。
(2)禁止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礦渣或傾倒含酸、堿、鹽的液體。用地下電纜在地面挖溝、挖溝,要和通信部門做好配合。
通過協商解決。
(三)不得在跨河電纜標誌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或者從事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四)在海圖所示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兩海裏(港內兩側各100米)的水域內,不得拋錨、拖錨、拖網或者從事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五)地下電纜兩側各壹米範圍內不得修建房屋和腳手架,三米範圍內不得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化糞池、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物。市區外電纜兩側各兩米、市區內電纜兩側各0.75米的範圍內,不得種植樹木和竹子。
(6)不得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饋塔、無人值守載波中繼站、微波站。
(7)不得在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範圍內取土、建房、搭棚,危及電桿、拉線安全。
(8)不準攀登電桿、天線塔、拉線和其他附屬設備。
(九)不得在電桿、電纜、天饋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拴系動物和懸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允許在通信線上懸掛廣播喇叭和廣播電視天線。
(10)禁止向線路的電桿、電線、絕緣電子器件、電纜、天線、天饋及附屬設備射擊,投擲雜物或從事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第八條建築施工、道路建設、水利建設、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木和竹子、運輸超高物體、架設線路、鋪設管道、在通信線路附近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果可能危及通信線路的安全,應事先征得通信部門的同意,並在開工前采取技術防範措施。
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通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協商,無償砍伐。通信部門可以對影響通信線路但未修剪的樹木和竹子進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