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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幹警民法案例三

1991 5月,某畫店與著名畫家李簽訂委托作品創作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李應在1992 10之前將10新山水畫交給畫店,報酬為3萬元。1992年9月,李將自己的畫送到畫店,並得到3萬元的報酬。1993 65438+10月,畫店舉辦大型展覽,李10作品全部展出,展覽取得巨大成功。李得知後提出異議,畫店未經其同意展出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畫店將這10幅畫與其他作品壹起出版。

【【問題】1。畫店未經李同意展出李的作品是否侵犯了李的權利?為什麽?2.畫店收藏出版10畫等作品有法律依據嗎?

案例46

周大偉和劉國慶是壹家設計院的設計師。1997年2月,設計院受某大學委托,為該大學設計即將投入使用的圖書館大樓前廳壁畫。設計院接受這項任務後,任命周大偉和劉國慶負責這項設計任務。1997年5月,未完成設計的周大偉因個人原因調離本市,剩下的設計任務由劉國慶負責。1997年底,周大偉在《設計作品選》雜誌上以個人名義發表了他參與設計的草圖。1998年4月,設計完成後,大學向設計院支付了報酬,設計院也給了劉國慶壹定的獎金。設計院以單位名義將該設計納入設計院十年成果,故劉國慶向設計院提出異議。

【問題】1。周大偉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發表設計草圖嗎?為什麽?2.劉國慶反對設計院有法律依據嗎?

案例47

南山市有A、b兩個釀酒廠,A廠歷史悠久,以其獨特的釀造工藝,釀造出物美價廉的純酒?北湖?白酒。該酒投放市場後,深受當地顧客喜愛,並遠銷外省市。B廠見?北湖?白酒這麽受歡迎,妳會用自己工廠生產的白酒?北湖?商標,銷量立馬大增,壹個月盈利50萬。B廠領導很高興,但聽說是A廠的?北湖?白酒沒有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於是馬上向工商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批準。A廠聞訊後極為憤怒,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南山?作為其生產的白酒商標,其申請被工商局駁回。

【【問題】1。甲廠能否主張乙廠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為什麽?2.甲廠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是否合理?原因是什麽?

案例48

甲廠和乙廠都是某省的化妝品生產企業。1995年8月,某廠研發出壹款美白新產品,能快速淡化面部色素,使皮膚在短時間內變白。產品投放市場後,深得女性朋友的喜愛。1996年5月,甲廠向商標局投訴?美景?申請商標註冊,卻被告知B廠生產的壹款美白乳液和身體乳在10之前已經在商標局註冊了?美景?商標申請。甲廠說乙廠是6月1996+10月才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所以應該是?美景?該商標的專用權授予了工廠A..

【問題】1。商標局應該把商標專用權授予哪家工廠?2.如果甲廠和乙廠同壹天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權應該授予誰?

案例49

1989,某研究所和某廠通過口頭協商決定開發壹種多功能家用爐竈。因此,企業專門派了兩名工人代表協助研究所的研究人員完成設計任務。在設計過程中,工廠工人代表主要負責圖紙整理、設施維護等後勤工作,研究所主要負責技術開發和繪制圖紙。1991年1個月,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完成了竈具的設計。1991年6月,廠家單方面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但研究所認為該發明主要由我院設計人員完成,研究所應為申請人,廠家無權申請專利。後來,工廠的工程師趙利用業余時間安裝了壹臺供家裏使用。研究所得知後,聲稱趙侵犯了他的專利權。,u | u C9r y:T

【問題】1。本案專利申請權應該歸誰?2.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麽?

案例50

李明達是某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妻子早逝,獨子李麗君於1990結婚,隨父而去。1992 1月,經人介紹,李明達與喪偶女工劉麗英登記結婚,婚後移居劉麗英與她共同生活。劉麗英沒有孩子,只有壹個姐姐劉麗娜(已離婚)和他們住在壹起。10月2日,劉麗娜回家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煤氣中毒。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李明達死亡,劉麗英因搶救無效於次日淩晨死亡。在整理遺物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留下了壹筆3萬元的存款。現在李麗君要求繼承全部遺產,劉麗娜提出異議。

【問題】1。這種情況下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為什麽?2.如果劉力娜回家時,李明達夫婦均已死亡,死亡時間不詳,遺產應如何分配?

案例51

趙偉光是壹家公司的經理。他的妻子王長期臥病在家。這對夫婦有壹個兒子和壹個女兒。兒子趙紅於1990年與我廠職工王贏結婚,生下兒子趙曉剛。趙紅死於1992的壹場車禍。女兒趙娟未婚,與父母同住。趙偉光因為工作經常出差。1995在南方某市認識了當地女青年錢。次年,錢生下趙偉光的兒子趙陽,壹直隨母親生活。1999年5月趙偉光意外死亡,經查,其遺留現金65438+萬元,銀行存款65438+萬元。趙偉光生前沒有遺囑,現在家裏對遺產份額有爭議。

【問題】1。錢提出,趙陽是趙偉光的親生兒子,也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份額。她的主張有效嗎?為什麽?2.趙紅的妻子主張代位繼承趙紅的繼承份額。她的主張有效嗎?

案例52

劉子英是壹家國企的退休幹部。丈夫早逝,夫妻育有兩個女兒,均由劉子英撫養。長子金舟於1991與王月結婚,生下壹子周瑜。金舟於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很傷心,決定不再婚,所以他專心照顧兒子和生病的嶽母。二兒子周峰因壹次事故患了精神病,被送進精神病院治療。女兒周紅很受她媽媽的歡迎,現在她在美國學習。2月1998日,劉子英因突發臟病被王月送往醫院。經過幾個月的精心護理和治療,她無法控制自己的病情,四個月後去世。關於她的遺產問題,遠在美國的周紅打來電話,說劉子英生前給她打過電話,說她死後遺產全部由周紅繼承。

【問題】1。劉子英的遺囑有效嗎?2.王月現在聲稱將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主張合理嗎?3.本案中周瑜是否有繼承權?為什麽?

案例53

葉廣生是某村村民。妻子去世早,獨自撫養兩個兒子。大兒子葉軍高中畢業後去了南方工作並在那裏結婚,與家人聯系很少。小兒子葉偉在家務農,婚後和年邁的父親生活在壹起。考慮到大兒子經濟條件不錯,小兒子和老伴又那麽孝順,葉老漢在1995寫了壹份遺囑,他的三間瓦房和他的5000元存款,死後全部由小兒子葉偉繼承。到1997,葉偉夫婦經朋友介紹到省城做臨時工,暫住在省城。葉老漢中風後生活不能自理,於是與村委會簽訂協議:村裏負責葉老漢的生、養、死,葉老漢死後,三間瓦房全部歸村委會。此後,村裏專門派人照顧他,直到兩年後他去世,為他處理後事。我在辦喪事的時候發現了葉老漢壹萬塊錢的存折。村委會按約定收了他的三套房子後。葉老漢的兩個兒子對此表示反對。

【問題】1。葉老漢生前的遺囑是否有效?葉老漢的三套房子應該歸誰所有?2。葉老漢的存款1,000元該怎麽處理?

案例54

張富和他的妻子在農村工作,他唯壹的兒子張利誌已經結婚。他和妻子楊靜以及小孫子鮑曉住在這個城市。今年2月,在農閑季節,張利誌夫婦決定把父母從鄉下趕過來住幾個月,幫忙照看他們的兒子鮑曉。沒想到,剛拿到駕照的張利誌在回家的路上,由於經驗不足,不小心開下了懸崖。現在三個人都被殺了。張福夫婦聞訊後傷心欲絕,急忙變賣了張利誌夫婦留下的全部財產,存款共計4萬元。現在楊靜唯壹的妹妹楊寧已經提出她也是楊靜的繼承人,並要求繼承部分遺產。

【問題】1。本案當事人死亡順序如何確定?2.這個案子的遺留問題應該怎麽處理?

案例55

劉天順妻子去世早,膝下無子。考慮到他身體不好,他的哥哥劉天德經常讓他的兒子劉二和女兒劉嵐照顧劉天順的生活。劉天順很感動,於是立下個人遺囑,死後將全部財產由侄子侄女平分。從65438年到0996年,劉天德因肝癌去世後,劉二很少來照顧劉天順,但劉嵐壹直關心他的生活,為他洗衣做飯。劉天順覺得劉嵐為他付出了這麽多,應該得到更多的財產,於是他親自去公證處做了壹份公證遺囑,明確劉嵐死後將繼承家中除電視機外的全部財產。劉二得知後,再也沒有上門。他不理劉天順,怒視著劉嵐。劉天順病危住院後,劉二再也沒有去探望過他。臨終時,劉天順當著醫生和護士的面說,他所有的遺產都由劉嵐繼承。劉二得知此事後,不以為然。而是領著老婆孩子去外地玩,三個月後回來,要求他拿回屬於他的電視機。

【問題】1。請問,這種情況下哪份遺囑有效?應該執行哪份遺囑?2.劉二有權利拿回電視嗎?

個案分析

案例45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畫店展出李的作品並未侵犯李的權利。因本案中畫店委托李作畫,畫店支付了報酬,故畫的所有權應屬於畫店。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藝術作品原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著作權的轉移,但該藝術作品的展示權由原所有權人享有。所以畫店作為業主,有權決定是否展出作品。2.畫店將10畫作與其他作品壹起出版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本案中,畫店與李簽訂合同時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故該畫的著作權應歸李所有。畫店的收藏和出版未征得李的同意,應視為侵犯了李的著作權。

案例46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1.周大偉以個人名義出版他的壁畫草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周大偉的壁畫設計作品是設計院創作的,而且是和劉國慶壹起設計的。因此,在其轉讓前完成的設計草圖屬於合作職務行為。設計草圖不僅是與劉國慶的合作作品,也是壹項工作。作為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小品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著作權。作為職務作品,在交付兩年內未經單位許可由他人發表,也侵犯了單位使用職務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2.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即創作交付後兩年內,單位先於作者享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作者不得主張兩年內職務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屬於自己。

案例47最先使用的商標是否享有專用權?

工廠1。甲無權主張乙廠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因為《商標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也就是說,商標註冊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重要依據,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雖然a廠先用?北湖?商標,但未註冊,不享有專用權,故不能主張乙廠侵權。商標局駁回甲廠的商標註冊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這是由於地名缺乏顯著性,不利於消費者識別商品,容易造成市場混亂。這種情況下,A廠申請註冊?南山?商標是城市名稱,不能作為商品的商標。

案例48商標在先申請原則和在先使用原則

1.商標局將商標專用權授予B廠..因為我國《商標法》是用於商標註冊的?先申請?原則,即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商標。商標權將授予最先申請的人,不考慮使用順序。2.如果B廠和A廠同壹天提出申請,商標局應當將商標權授予A廠..根據商標法?先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在同壹天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的,應當核準第壹個使用。本案中,甲廠於1995年8月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而乙廠於1996年8月才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甲廠先使用,故應授予甲廠商標專用權。

案例49合作開發中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1.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權應該屬於研究所。由於本案不屬於* * *與發明,工廠派出的工人在設計過程中僅起到輔助作用,不能視為* * *與發明人。作為* * *的共同發明人,他必須對完成的設計做出創造性的貢獻。廠裏的工人代表只負責壹些後勤工作,不參與具體的創作活動。所以工廠不能以* * *設計師的身份申請專利,更別說是設計師了。2.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根據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壹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二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三是實施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本案中,趙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專利方法,而是壹般家庭使用,故不構成侵權。如果以盈利為目的大量生產這種專利,則構成侵權。

案例50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確定和推定

1.本案中,3萬元遺產應由李麗君繼承7500元,劉麗娜繼承22500元。繼承法規定,分割遺產時,被繼承人配偶的個人財產應當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分開,其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李明達先死亡,3萬元屬於夫妻雙方,所以只有1.5萬元屬於李明達的遺產,另外1.5萬元屬於劉麗英。李明達的遺產15000由其兒子李麗君、妻子劉麗英* * *,每人應繼承7500元。而劉麗英夫妻共有的壹半財產加上她繼承的7500元,由其姐姐劉麗娜繼承。2.如果劉麗娜回家時李明達夫婦均已死亡,則3萬元遺產應由李麗君和劉麗娜繼承,各1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輩分相同的,推定為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因此,由於不可能知道死亡時間,應該推定李明達和他的妻子同時死亡。李明達與劉麗英分割3萬元財產後,李麗君將繼承其父遺產1.5萬元,劉麗娜將繼承劉麗英遺產1.5萬元。

案例51代位繼承與非婚生子女繼承權。

1.錢的主張成立,趙陽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錢雖不是趙偉光的合法妻子,但趙陽屬於錢、趙偉光的非婚生子女,在繼承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有權繼承其父的合法財產。2.趙紅的妻子王贏提出,其代位繼承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但趙紅的兒子趙曉剛有權代位繼承趙紅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與代位繼承有直接關系。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王贏作為趙紅的妻子,不是趙紅晚輩的直系親屬,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求。她的兒子代位繼承遺產,而王贏只享有趙曉剛成年前的監護權。

案例52喪偶媳婦與無勞動能力人的繼承權

1.劉子英的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緊急情況下必須立口頭遺囑,並且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才有法律效力。劉子英的遺囑形式上是違法的,因為沒有證人見證。而且《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劉子英在遺囑中沒有為次子周峰預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在內容上是違法的。2.王月可以繼承他作為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視為第壹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王月放棄了再婚的權利,主動照顧家庭和婆婆。所以她盡到了贍養婆婆的義務,有權作為第壹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3.周瑜有權代位繼承其父金舟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作為喪偶的兒媳,王月繼承遺產,這是法律賦予她的特殊權利。正是因為她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才被賦予了第壹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且周瑜的繼承權是其代位繼承的父親依據《繼承法》第11條享有繼承權的遺產,不能因其母親的繼承權而剝奪其代位繼承權。

案例53遺留維護協議的效力

1.葉老漢的遺囑部分有效。《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遺贈和扶養協議比遺囑更有效。葉老漢的前後兩次處分他所有的三套房子,應該是以和村委會簽訂的遺贈和撫養協議為依據的。其生前遺囑中葉偉繼承其三套房屋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葉老漢存款654.38+0萬元,應由其大兒子葉軍繼承2500元,小兒子葉偉繼承7500元。因為葉老漢生前遺囑中5000元存款由葉偉繼承的部分仍然有效,所以這5000元應當按照遺囑辦理,由葉偉繼承。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中未涉及的5000元,按合法繼承處理。葉軍和葉偉作為葉老漢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分遺產,只有他們的哥哥可以作為第二繼承人繼承,即王中堂死後,王忠義繼承了遺囑中未處分的5000元,然後王忠義意外死亡,妻子繼承了他所繼承的份額,所以不要求從代位繼承?晚輩的直系血親?的元素。該筆32000元債務由王忠義承擔。《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其遺產先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王忠義是王中堂的唯壹合法繼承人。他繼承的5000元還清債務後,妻子將繼承3000元。

案例54同壹事件中不同代人死亡的繼承

長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同壹事件中有數個相互關聯的人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無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人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去世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繼承人,只是輩分不同,所以應該推定長輩先去世,同輩的人同時去世,即張利誌和楊靜同時去世,互不繼承,而作為晚輩的鮑曉被推定為後去世。

2.由於推定張利誌和楊靜同時死亡,他們沒有相互繼承,他們的遺產應該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張利誌的遺產由他的父母繼承,兒子鮑曉為第壹繼承人。楊靜沒有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她所有的遺產都由她的兒子鮑曉繼承。雖然鮑曉也死於車禍,但人們認為他是死後才死去的。他死後,因為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也沒有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他的遺產完全由他的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至於楊靜的妹妹楊寧。因為她只是楊靜的第二順位繼承人,所以當楊靜有第壹順位繼承人時,她沒有資格繼承遺產。

第五十五條遺囑的效力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條件

1.三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是有效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有數份遺囑,如果內容發生沖突,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但同時規定,經公證的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等方式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以最終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終遺囑為準。本案中,被繼承人劉天順所立的三份遺囑中,以公證遺囑為準,而不是最後壹份口頭遺囑,因為公證遺囑的證明力和真實性最強。因此,劉嵐不能主張執行遺囑。

2.劉二無權獲得公證遺囑中劉天順死後所擁有的電視機。因為劉二和劉嵐是劉天順的侄子侄女,在法律上不是劉天順的法定繼承人,而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他們的繼承不是基於遺囑繼承,而是基於遺贈。根據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如果他在到期時沒有表示,他將被視為放棄遺產。本案中,劉二知道後三個月才表示遺贈,超過了法定期限,應視為放棄遺贈。而劉天順沒有合法繼承人。電視機應歸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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