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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人再找老婆的法律問題。

老年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第三十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包括子女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幹涉老年人的婚姻,否則將受到法律甚至刑法的追究。而且子女再婚後對老人的義務也有明確規定。

老年人結婚要註意的問題是老年人的財產保護和繼承問題,老年人再婚後對財產要有明確的安排。子女也可以幫助老人做好這項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選)

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第七十二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第七十三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七十五條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拒絕贍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家庭成員偷、騙、搶、占、勒索或者故意損壞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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