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條屬於該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條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該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應首先依法處理民事糾紛。這裏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排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經法律授權,對特定屬地市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該條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習慣是指某壹地區、某壹行業的普通大眾長期以來所信奉並普遍遵守的壹種民間習慣或商業慣例。習慣的適用受到兩方面的限制:壹是適用習慣的前提是沒有法律。所謂法律條文缺失,是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沒有對具體的民事糾紛作出規定。第二,適用的習慣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習慣都可以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只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才能適用,當然習慣的適用也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該條屬於法律適用規則,主要規定如何適用民法。
第二,《民法典》第十條有什麽特點?
1.民事糾紛中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3.民事糾紛的處理。分別在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中。
根據民事糾紛的特點和內容,民事糾紛可分為兩部分:壹是財產關系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3.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有哪些?
民事糾紛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解決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自助
自助,包括自決與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從而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糾紛,沒有第三者的參與,也沒有任何規範的約束。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壹個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來到糾紛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審理爭議並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仲裁和調解壹樣,也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只有爭議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才能開始。
3.公共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和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和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民法典》第十條主要規定了何時、如何適用民法。該規則屬於法律適用規則,由各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