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意對量刑的積極影響
(壹)可能有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輿論和司法在壹定程度上是壹致的,因為輿論和司法的目的是統壹的。滿足人民的願望,實現人民的思想,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境界。制定法律的主體也是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群體。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反映出偏見或擔憂時,輿論的聲音會告訴司法人員他的判斷是錯誤的,從而敦促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判。
(2)有利於司法判決的社會可接受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是每個法官的神聖職責,也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基本期待。輿論的出發點是善意,是基於簡單的道德倫理信仰的基本判斷,而法官是基於理性正直的選擇。當兩種聲音發生沖突時,如果司法判決在壹定程度上服從了民意,那麽這樣的判決就會得到群眾的支持和接受!畢竟,人民是中國最根本的力量,服從民意的判斷無疑會增加壹層“理性”的內涵。
(C)幫助減少幹擾司法的外部因素
限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現在司法存在壹個問題,就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有限,司法機構的獨立性等等。刑事案件的判決往往關系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人情案,金錢案,壓力案都不應該發生。在審理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司法人員不應受到任何外部力量的不當幹預,甚至不應受到某些機構的壓力,這是不言而喻的。而輿論在其中會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讓不正當的“外力”不敢有所作為。
第二,輿論對量刑的負面影響
(壹)容易使道德問題合法化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壹個永恒的話題。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普法工作全面開展,但公眾視野中的法律與立法者指定的法律仍有差距。公眾更多的是用簡單的正義和道德情懷來裁判案件。這樣就容易導致太多單純的情緒夾雜在輿論中,而不是理性的訴求,使得壹些與法律現有層面不同的道德侵入法律,使壹些道德問題合法化。
(二)可能導致司法誤判的
在之前的余祥林殺妻案中,我們不難看出,輿論的滲透對判決結果有著深刻的影響,導致余祥林入獄十幾年,也再次嘲諷了司法的權威。輿論尤其是民憤對案件的影響是立竿見影的。我們經常在判決書中看到,不殺生不足以怒民,“不嚴懲不足以撫慰受害者的心靈,不嚴懲不足以鞭撻邪惡,以此為鑒。“可以看出,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是如此關註判決在民眾中的效果。甚至有的時候,為了跟上民意,放棄了理性裁判的原則。余祥林的悲劇不應該重演。
(三)可能削弱司法公信力的
司法判決的過程要理性,盡量減少法官的主觀偏見印象。壹個法官應該站在天平的中間,嚴格按照法律和自己的經驗來做決定。在具體的庭審過程中,隨著庭審的進行,長篇的媒體報道和輿論自然會與網絡、報紙、電視等相遇,形成的輿論會有形或無形地給審判長帶來壓力。司法的獨立性受到質疑,判決的公正性受到挑戰,容易導致人們對法律缺乏信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