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許多讀者或多或少都知道,要獲得荷蘭永久居留許可,必須滿足三個最重要的條件:
荷蘭整合測試;
充足的收入(未來);
在荷蘭合法連續居住滿5年,並持有有效的非暫住證;
三個要求必須同時嚴格滿足,才能獲得歐盟永久居留許可。今天,本文重點討論如何從法律適用和解釋的角度理解第三要素的含義。
其中,第三要素的內容包含兩層含義。
第壹個含義是對申請人所持居住證性質的要求。
這意味著壹些具有工作性質的申請人在提交歐盟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時會遇到問題,因為基於工作性質目的簽發的居留許可可能會被荷蘭移民當局視為臨時居留許可。
這同樣適用於所謂的“找工作”居住證。然而,這並不完全正確。上述三個條件實際上受歐盟法律規則的約束和管轄。但荷蘭移民局作為荷蘭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則的適用和運用上仍然存在失誤,經常導致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被拒。歐洲法院此前裁定,荷蘭國內法與歐盟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不得任意適用。
例如,基於工作性質的居留證不應被荷蘭移民局自動視為臨時居留證。具有工作性質的居住證是否判定為暫住證,並不取決於移民局決定的居留時間長短,而是工作許可背後的法律意圖。舉個簡單的例子,工作許可是基於妳是雇主還是雇員。換句話說,當妳的居留許可被荷蘭移民局“視為”臨時居留許可時,其允許的居留時間限制也可以促成五年累計時間的要求,因為它符合歐盟的法律規則。
再比如,“找工作”類居住證或季節性工作類居住證通常被視為暫住證,因此對5年期限的積累未必有幫助;但從另壹個角度看,這樣的許可巧妙地給了當事人壹個合法的居住時間,在此期間,當事人可以尋求獲得非暫住證的可能性。
另壹個意思是“連續”合法居住在荷蘭。如何理解“合法連續居住”這壹抽象概念,荷蘭移民局自身對歐盟法律法規的適用有時可能會有偏差。“法律連續性”的概念意味著不接受非法居留。哪怕非法居住壹天,當事人都有失去合法居住期間積累的所有年限的風險。
然而,所謂的“五年”不壹定是連續的。
在這五年期間,如果發生中斷,只要是基於合法居留的另壹個原因,就可以接受。比如壹個常規申請被拒後,妳對移民局的行政決定不滿意,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上訴到荷蘭法院。在這個司法程序中,妳在荷蘭的居留是合理合法的。雖然這期間的停留時間不會計入五年的積累,但也不會砍掉妳之前積累的年限。
但經常發生的情況是,由於申請人提交申請太晚,移民局不會主動將申請新居留許可或延期居留許可的簽發日期追溯到“舊”卡的到期日期,導致即使妳的新居留許可申請成功簽發,簽發日期也無法再滿足“合法連續居住”的要求。這個時候妳需要做的就是專業可靠地向移民局咨詢這個行政決定。所以,對於生活在荷蘭的中國人來說,隨時保證並“合法化”妳的居留期限以申請“歐盟永久居留許可”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