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理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關內涵,我們首先需要知道它所框定的對象包括哪些。根據《民法》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意味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個群體:8歲至18的年輕人;有精神障礙的成年人。當然,並不是所有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都需要被“限制”。如果他們能夠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個人生活,達到16周歲至18周歲,則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如果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自主意識,也應歸為“無民事”。
年齡屬於第壹個“限制”。這個特殊群體還有哪些“限制”?法律與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與民事活動和民事行為密不可分。因此,第二個“限制”是在民事行為上。
根據《民法》第22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和追認;然而,他們可以獨立地實施純粹有益的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了使法律條文更容易理解,這裏引入了壹個偽字“蕭藝”。假設我大三9歲。有壹天,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被主播的介紹吸引住了。他很輕松地掏出微信,按下支付密碼,沒有告訴別人。
快遞到了之後,她媽媽發現是個盲箱。當她打開它時,它只是壹個廉價的模型玩具。為了這個盲盒,她的微信賬號少了3000元。母親覺得自己吃了虧,於是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根據上述假設案例可以看出,初級壹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購買盲盒玩具與其智力和心理健康狀況相符合,非常清楚自己的行為是購買玩具。而小易顯然對錢沒有明確的概念,在他眼裏可能3000和300沒有區別,就是錢的數量已經超出了他的壹些認知範圍。
蕭藝和賣方之間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如果他購買貨物沒有告訴他的家人,也沒有代理人的同意或認可。但這種情況也說明監護人未盡到壹定的監護責任,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賣方承擔90%的責任,第壹母親承擔10%的責任,即賣方返還2700元。
限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事民事活動,需要有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但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離不開代理,比如單純取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麽,只獲得利益的民事行為是什麽意思呢?
小易最近遇到了壹些情況:養了他三年的養母去世了。她三歲的時候被養母拐走買回家。直到八歲,他才成功回到親生父母的懷抱。孝義長到10歲,養母去世。因為和小怡共同生活多年,產生了強烈的感情,自己又沒有孩子,所以決定把遺產全部給小怡。遺產的贈與是壹種純粹的有益行為,所以主壹可以不經父母同意而接受這種遺產。
有些人也會有疑惑。Primary one父母健在,有明顯的法定代理人。誰將為那些父母雙亡的人充當代理人?
壹般來說,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沒有近親屬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朋友代為舉辦。沒有監護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事證明部門出具證明。
有爭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如果被指定的人不願意擔任這壹角色,他應在收到指定通知後的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法律對這壹特殊群體進行各種“限制”,是基於他們的智力成熟度和社會穩定性,以賦予其代理人追認權和追償權。這似乎是壹個非常有益的安全保障。那麽,民事糾紛中如果存在侵權,能否追回損失的錢?
假設小藝花了3000元買了壹個玩具,還沒等他媽媽發現,就把它弄壞了。後來,他的母親得知這個玩具花了3000元,憤怒地給了蕭藝壹個教訓,並決定起訴要錢。根據上述,小易與賣家的買賣合同無效,但玩具已經損壞,無法退貨。妳壹定要默默吃這個虧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補償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第壹個媽媽可以追回錢,但是也要承擔玩具的損失,也就是需要賠償賣家壹定的損失。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壹個非常特殊的群體。法律賦予代理人追認的權利,代理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時刻關註這類人的行為動向,不應該等到事情發生了才想起挽回。畢竟法律維權也是需要付出壹些精力和金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