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第壹,安置房銷售的風險
第壹,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律政策,拆遷安置房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屋的產權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在壹定的所有權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壹種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拆遷的低價商品房,由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渠道代為安置或購買。
(與市場價格相比)。這種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沒什麽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銷售大多是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由於簽訂安置協議到交房間隔時間較長,尤其是價格上漲,交房時的差價可能近千元。拆遷戶認為利益受損,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引發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 * *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在合同中尋找漏洞,以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者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 *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和第六項“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不能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某人擅自處分* * *的財產,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但該意見也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的,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當受到保護。以及由此給其他* * *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擅自處分財產的* * *人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禁止轉讓尚未辦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是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但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屋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來源和權屬是明確的,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出賣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了減少矛盾,避免糾紛,在購買安置房之前,有必要搞清楚安置房的性質。壹般來說,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去開發公司或者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信息和土地性質。如果房屋未建或在建,買受人不僅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環境變化等不確定風險。其次,在訂立協議時,所有賣家都要有人簽字,以降低風險。
二、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大量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政府建造了專門的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費用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供應對象為擁有集體土地的被拆遷戶。
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最大的特點是購買對象特定,交易時間有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居民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居民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後的壹定期限內(壹般為五年)不得將房屋轉讓給他人。
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的差價較大,在民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市場,甚至出現了批量購買此類房屋然後轉賣牟利的“黃牛”。
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付款和房屋交接手續,但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行為;但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要大得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房價上漲很容易誘導賣家違約。
根據政策,自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賣方才能將房屋過戶給買方。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裏,房價的走勢是誰也無法預測的。當房價大幅上漲時,賣家完全有可能再次把房子賣給出價更高的人。在壹些極端的情況下,壹套拆遷安置房可能已經買賣了十幾次才最終過戶。
拆遷安置房的買方無法從買賣合同中得到充分的保障。房屋所有權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證書,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是第壹買受人無關緊要。
很多安置房的購買者認為買賣合同簽了,房價交了,房子裝修了。就算賣家違約,他還能把我趕出家門嗎?實際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有權要求原買受人搬出房屋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買受人無法獲得二次房屋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張過程中,壹些新建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的情況並不少見。此時,拆遷部門支付的補償款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因此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往往會引起買賣雙方的爭議:賣方認為,在房屋尚未過戶之前,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那麽拆遷補償款應該屬於買方。
從法律上來說,拆遷補償款還是應該屬於出賣人的:壹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不屬於孳息。變形的物體通常是建立在失去原有的基礎上的;這些果實通常並不取決於原作的喪失,相反,它們通常是在原作存在的情況下產生的。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而變更的規則不能適用於拆遷補償。
另壹方面,拆遷補償款是出賣人基於法律的規定取得的,並非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出賣人在收取了購房款後,仍然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款。
第三,容易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如果交易時間過長,很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會誘發糾紛。在壹個案例中,賣方在轉讓完成前死亡,賣方的繼承人對銷售合同提出異議,認為賣給買方的價格太低。為了完成過戶,買方要和從未謀面的繼承人協商,然後介入賣方的家務。最終買家選擇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卻面臨新的問題。
賣方有多個繼承人,有些已經定居海外。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至於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完成交房,很難預測,而且訴訟會拖,買家也拿不到房子的產權證。此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買賣雙方重新評估交易的得失。
購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僅要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還要看到其特殊的風險。在我看來,購買拆遷安置房並不明智,因為順利完成交易需要的時間太長,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家得到的只是有限的差價,失去的可能是整個房子。
現貨市場上市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或者剛剛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按照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安置房買賣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未經登記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這樣的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違法的。即使簽訂了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也會有很大的風險。例如,從合同簽訂到未來產權過戶的時間較長,不確定因素較多,可能導致安置房銷售存在以下潛在風險:
1.家庭成員對拆遷安置房分配可能有異議。如果協商不成,各部門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的合法權利人是誰還不確定;
2.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產權證;
3.由於交易時間較長,房價可能會有變動。如果出賣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將房價賣給他人,在有可能轉讓交易的情況下先轉讓給他人,那麽買受人就實現了房屋的購買,只能主張債權;
4.在等待房屋過戶的漫長過程中,也有可能因賣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查封。
購買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搞清楚安置房的性質。壹般來說,已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其“五證”或房屋產權信息。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承擔不同的交易風險。第壹種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影響,往往購房者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
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在合同中尋找漏洞以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者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買的是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的大致位置,但無法確定具體的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安置房建成後,辦理過戶等手續的時間會更長。
因此,在購買這類房產時,簽訂有效的、可操作性強的買賣合同非常重要。買賣合同除了壹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明確約定額外購房款的支付方式和延期交房款。壹般來說,購買此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合同,以確保買賣合同的效力,並明確約定具體細節,防止對方反悔。最好有專業的房地產律師指導。
當然,有證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買賣的,交易和普通房子沒什麽區別;對於無證拆遷安置房,要區別情況,主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拆遷前調查產權性質。如果妳拆遷前有產權證,只是拆遷後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雖然麻煩,但是以後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壹定要辦理公證手續,避免日常收入糾紛。
(3)壹些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後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取壹些費用是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政府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