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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計?規則
規則壹。為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高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的公路養護工程是指用於工程管理的公路養護作業。
規則三。本辦法適用於國道、省道的養護工程管理。縣道、鄉道、村道和專用道的養護工程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
第四條?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負責對全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國道、省道管理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
第五條?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的養護管理目標,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和本辦法的要求,安排資金組織實施養護項目,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籌集必要的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確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非收費公路養護項目資金主要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新增收入中解決,以財政保障為主。收費公路養護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於車輛通行費。
第七條?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路況檢測與評價、養護決策咨詢、養護設計、養護施工、施工管理與質量控制、工程驗收、項目後評價和監理咨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推動建立與公路資產規模、技術狀況、交通量等因素相關的養護項目資金調整機制。
第八條?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應逐步向決策科學、管理規範、技術先進、綠色高效的方向發展。
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公路養護工程管理,逐步實現養護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前期準備、規劃、養護設計、養護施工、工程驗收等環節和流程組織實施。
第二章維修項目分類
第十條?公路養護項目根據養護目的和養護設施的不同分為預防性養護、維修性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項目。
第十壹條?預防性養護工程是在結構強度足夠、功能性能良好或病害輕微的情況下,防止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結構性能衰減過快,延長使用壽命的主動防護工程。
第十二條?維修養護工程是指在路基路面或橋隧結構出現明顯病害或部分喪失使用功能時,針對路面或橋隧結構不同程度的損壞,以恢復技術狀態為目標,配套完善公路沿線設施的功能性和結構性維修、加固、改建或重建工程。
第十三條專項養護工程是以恢復、提高和維護公路附屬設施服務能力為重點的各類專項維修和定期更換工程。
第十四條應急養護工程是以突發事件發生後盡快恢復公路交通為目的,針對造成公路中斷或者嚴重影響公路安全通行的損壞,實施的應急搶通、保交通、搶修和災損修復工程。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各類維修項目涉及的技術服務和工程施工等相關作業,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資質的單位承擔。對於應急維護項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以直接委托專業隊伍實施。
第三章維護項目前期
第十六條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路況檢測與評估、養護需求分析、養護方案確定的程序,做出科學的養護決策,為制定養護計劃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沿線設施等進行檢測和評估。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中規定的測試指標和頻率。
積極運用自動化快速檢測技術開展檢測評估,確保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養護需求分析應以檢測評估數據為基礎,結合國家或地方養護規劃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科學設定養護目標,合理篩選出需要實施養護項目的路段或結構物。
第十九條對需要養護的路段或者構築物,應當及時進行專項調查,根據公路的技術狀況、病害和發展趨勢,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安全、環保等因素,以全壽命周期綜合效益最佳為理念,合理確定養護方案。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養護項目庫,並將養護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項目庫以滾動方式動態調整,每年定期更新,形成新壹輪項目庫。
第四章?維護工程計劃
第二十壹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庫的儲備更新情況,合理編制養護項目年度實施計劃。
第二十二條?公路養護項目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a)優先考慮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通行的項目;
(二)優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項目;
(3)優先考慮路況較差、明顯影響公路整體服務水平的項目。
(四)優先考慮全壽命周期綜合效益好的預防性維修項目。
(5)統籌安排,避免集中維修作業造成交通擁堵。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公路養護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審核。
第二十四條?公路養護項目計劃應及時下達,確保其與養護施工的最佳時間相匹配,以保證項目的實施效果和經濟效益。
第五章維修工程設計
第二十五條?專業維修工程設計應在維修工程項目實施前進行。應急維修項目和技術簡單的維修項目可根據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維修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環利用;
(二)根據不同疾病的分布特點,進行細分和分類設計;
(3)重視交通組織設計,減少養護工程施工對交通的影響;
(4)做好沿線配套設施設計。
第二十七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當進行專項檢測,加強對結構物承載力和舊路使用性能的評估,加強顯性和隱性病害的診斷和分析。
第二十八條?公路養護工程采用壹次施工圖設計。對於技術特別復雜的,可以采用兩階段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九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詳細說明施工工藝和驗收標準。
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尚未制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大規模使用。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必須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確保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做好設計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對公路養護工程的設計質量負責。
第三十壹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遵循動態設計原則,及時跟蹤公路病害發展,按需進行設計變更。
第三十二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經審查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維修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公路養護工程的建設應當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
養護工程開工前,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文件要求嚴格審查養護路段的安全和交通保障方案,並根據需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管理制度,通過專業機構的抽查和檢查,保證養護工程的實施質量。
大型和技術復雜的維修項目可根據需要開展監理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維修工程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對施工中發現的設計問題,應書面提出設計變更建議,經原設計審查單位批準後實施設計變更。
第三十六條?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工程施工應盡量選擇交通流量小的時間。除緊急養護工程外,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開始前通過媒體和公告欄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並在繞行處設立標誌。
第三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養護工程的成本控制和管理;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項目審計和財務決算。
第六章?維修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不同類型養護項目的特點,制定養護項目的驗收辦法和相關標準。
對技術復雜程度高或投資規模大的維修項目,可分移交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實施。其余的壹般維護工程應壹次完成並驗收。
第三十九條?養護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工作。
適用於壹期驗收的維修工程,應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6個月內完成驗收;對於適合兩階段驗收的工程,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維修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後6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維修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維修責任;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
維修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壹般不少於6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十壹條?公路養護工程的驗收依據主要包括:
(壹)經批準的公路養護工程規劃文件;
(二)簽訂公路養護工程合同;
(3)批準的設計文件、預算及批復;
(四)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圖紙;
(五)公路養護工程的有關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路養護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內容;
(二)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四)設計和施工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證書;
(六)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證書;
(七)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已經整改。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及時整改。
養護作業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執行與養護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維修項目前期、規劃、設計、實施和驗收的規範性情況;
(三)維修項目的工程質量和社會影響的實施效果;
(四)維修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五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將公路養護項目納入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實施質量監督,對監督工作的質量負責。
第四十六條?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經營單位和人員的管理,逐步實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附?規則
第四十七條?非項目審批管理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日常養護、維修等日常維護,由各地自行制定。
總體而言,提高公路線形技術等級、拓寬全線等公路改建工作,應執行公路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項目分類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6月22日發布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