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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的試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推進行政管理法治化,完善執法活動,保障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推進依法治市活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含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授權履行政府行政職能的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自行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如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提出修改或撤銷的建議。

(二)制定全市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或部分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法檢查。

(三)審查各地區、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報告,組織行政執法經驗交流。

(四)對全市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五)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不完善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意見,向有關立法部門反映。第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確定負責人、主管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法制工作。第六條本規定所稱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

(三)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四)國務院各職能部門發布的規章;

(五)省、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第二章法制宣傳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認真組織學習,領導幹部和有關執法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第八條重要法律、法規和規章頒布後,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制定宣傳實施方案,發放宣傳資料,培訓講解員和記者,並向群眾廣泛宣傳。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制機構要加強對法制宣傳的業務指導。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各自的業務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宣傳標語、座談會、研討會、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深入、細致、反復、持久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求,有計劃地向群眾提供相關的專業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第三章行政執法第十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領導和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依法處理行政爭議、解決行政糾紛、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和參加行政訴訟等活動。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公正、合法、準確、統壹、及時、有效。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命令確定的職權範圍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幹涉。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支持和保護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在職法律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

本規定實施後,行政執法機關新分配、調入和招聘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領導幹部任職前必須取得普法證,並通過相關專門法律服務的考試。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壹)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三)廉潔奉公,秉公辦事;

(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五)保守國家秘密。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枉法、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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