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法定目的;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徇私舞弊或者歧視;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
(四)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且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受保護的法益明顯失衡;
(五)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外,處理同壹行政事務的決定應當與依法作出的前壹決定基本相同。
2.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徇私情、不歧視;考慮到相關的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為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必要的,可以采取各種方式達到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受保護的法益明顯失衡;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外,對同壹行政事務的處理決定應當與依法作出的前壹決定基本相同。
3.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壹種相對自由的選擇。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範圍內,行政機關有權自由決定和管理某件事,但這種自由必須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約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是絕對的,它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和約束。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以自由裁量的方式處理某種事件的權力,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處罰幅度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1,具體表現
(1)行為。
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方式時,可以自由決定做什麽和不做什麽。
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方面,
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只要符合“舉行聽證的7日前”,行政機關就可以決定具體的通知日期。這表明行政機關有選擇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由。
(2)事實的性質。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管理事項的性質有自由裁量權。
(3)情節嚴重程度的確定
比如,我國很多行政法規都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等字眼。當不存在確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有確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在決定是否執行時,即大多數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具體行政決定。
4.許可權的自由裁量特征是由兩個原因決定的。首先,行政機關承擔的管理任務日益復雜,標準參差不齊,不可能以簡單的“全面禁止或全面放開”的方式對管理對象進行調控。比如市政府不能因為個人素質低、醫術差就完全取締醫療行業,也不能因為個別醫生醫術高、服務好就完全開放該行業。合適的選擇是制定統壹可行的許可條件和標準,允許符合最低條件的醫生從事該行業,以確保合格的醫務人員提供有效的服務。設定標準、審查相對人是否符合標準、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等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其次,法律只確定壹般原則,很少涉及具體標準和條件。立法機關往往賦予行政機關制定具體標準和判斷申請的權利,讓其決定範圍、具體條件、程序和是否發放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四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只要符合“聽證前7日”,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在哪壹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