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民航機長的法律地位

論民航機長的法律地位

船長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是什麽?機長有什麽樣的權力,行使機長權力的期間,是飛行前還是飛行中,機長權力的延伸。當我們談到機長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時,首先要研究國際民航公約和國內法的相關規定。

第壹,船長的法律地位

194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7條規定,締約國同意最大限度地保持有關航行規則的壹致性,公約的壹些附件對機長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締約國也就有關問題進行了立法,以便盡可能與公約的規定保持壹致。

雖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只是壹項標準和建議措施,但《公約》附件6規定了飛行準備和執行的操作方面。附件6第四章中的適用標準涉及機長的職責,其中規定機長應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以及飛行期間機上所有人員的安全負責。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應當執行。機長的職責包括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部秩序、危及民用航空器上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我國新設立的“空警”,既是機組人員,又是國家公務員,代表公權,擁有執法權。在公共危機中,壹般來說,私權從屬於公權,壹個是機長,壹個是空警。到底誰說了算?答案是機長說了算,因為機長雖然不是公務員,但在飛行中擁有法律賦予的最高管理權限,空警只能在機長的領導下行使職權。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經授權可以轉交外交郵袋。在這種情況下,機長是否具有外交信使的法律地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用航空器機長在接受委托時可以將外交郵袋轉寄,但機長必須持有委托國的官方證明,註明其攜帶的外交郵袋數量。船長不被視為外交信使。使館應派使館人員將外交郵袋交給船長。

壹國外交信使必須持有外交信使和派遣國主管機關簽發的信使證書。外交信使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作為商用飛機的機長,是不可能獲得這樣的合法身份的。

此外,《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第四章規定了壹些與執行飛行有關的運行規則,如飛行準備、飛行程序、飛行檢查制度、飛行高度等。

二、船長的法律責任

中國《民用航空法》明確規定了機長的職責。機長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我國《民用航空法》還對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以及飛機遇險時的職責作了詳細規定。比如飛行前,機長要對民用航空器進行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如果旅客因為登記前攜帶物品的問題與地勤人員發生爭吵後情緒激動,機長是否有權以安全為由拒絕旅客登機?壹般情況下,機長應該允許乘客登機,因為航空公司的登機櫃臺可以決定是否允許乘客攜帶物品登機。除非乘客有過激行為,可能威脅航空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機長有權拒絕乘客登機。

2004年7月8日18,廣州白雲機場飛往浦東國際機場的某公司航班因天氣原因延誤數小時,壹名機長被乘客辱罵,影響情緒,導致200多名乘客在機艙內等待近1小時。有人認為機長脾氣太大,損害了乘客的利益。也有人說,如果機長帶著情緒駕駛飛機,影響飛行安全,是對乘客的不負責任。誰對誰錯?

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因旅客辱罵,機長在確認自己情緒激動無法保證飛行安全後,有權要求延期飛行,並向有關部門報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確保航空安全,避免對飛行人員的非法幹擾,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是各國普遍關註的問題。各國的法律法規對飛行人員的非法幹涉都是非常嚴格的。英國《空中航行令》規定,任何威脅、侮辱或辱罵機組人員的人,最高可被處以2500英鎊或無限罰款,或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美國法律,攻擊、恐嚇或威脅,或幹擾或影響船員執行職務,應處以25000美元以下罰款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並罰。

中國的法律法規也明令禁止侮辱毆打工作人員,當然也包括機長。

在壹些國家,機長的權力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法國《民用航空法》立法部分明確規定,機組由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服務的所有人員組成,由機長領導。《日本航空法》規定,機長(因某種原因能代表機長履行職責的人)應對機上的機組人員進行指揮和監督。

在航空安全方面,各國的法律法規都重視機長的主導作用。我國特別重視確定船長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

1.機長負責飛行中飛機的安全和保障;

2、航空安全員在機長的領導下,承擔安全的具體工作;

3.機長、航空安全員和其他機組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機長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未在航空器上采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措施,拒絕起飛的;

2、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幹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且不聽勸阻的人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航空器飛行中,采取必要措施劫持、破壞航空器或者實施其他危害安全的行為;

4.在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對航空器的處置作出最終決定。

實際上,機長除了上述職責外,還要根據航線上的天氣和地形安全完成飛行,負責加油,根據裝箱信息監督貨物系好,根據操作手冊負責航空運行。此外,船長還應承擔他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值得註意的是,上述“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幹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不聽勸阻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該法的規定很籠統,在實踐中很難實施。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詳細規定。

a .在航行中的飛機上已經或將要實施任何行為,危及或可能危及----㈠飛機的安全或飛機上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ii)飛機上秩序良好,紀律嚴明;

B.如果機長認為飛機航行時在飛機上發生了任何行為,根據飛機註冊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這是嚴重犯罪(但不具有政治性質或基於任何形式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或民族血統或社會階層的歧視),機長可對該人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包括限制該人,以便(壹)保護他。(ii)維持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或(iii)使機長能夠使該人下船或按要求將他交給有關人員。

香港的法律法規也規定,為確保飛機的安全或飛機上人員或財產的安全,他人應提供協助或直接對該人采取措施。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未經機長授權,任何人不得操作飛機;即使授權了,接受授權的人也僅限於船員。責任的授權也意味著責任的轉移。但代理人並不因船長的授權而免除責任,而是因其獲得的授權而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根據我國法律,任何人對危害民航的行為都有自衛權。

如果在飛行過程中,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由僅次於機長職務的飛行員作為其代理人;在下壹個中途停留地起飛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指派新的飛行員接替。

聲明:本作品是作者對法律法規、政府官網、互聯網相關知識的整合。如內容有誤,請通過投訴功能聯系刪除。

  • 上一篇:《勞動合同法》關於保密協議的規定
  • 下一篇:2022年有4篇關於申請執行異議的範文入選。

    2022年執行異議申請範文精選1

    ?申請人:_ _ _ _ _ _ _,男,漢族,出生於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永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壹案,經重慶市永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作出(20__)永民初字第號壹審判決。1683,已發生法律效力,已進入執行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