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江牛,曾用名“林美牛”,男,湖南省臨武縣5月8日出生,196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臨武縣廣益鄉龍水礦家村委會3組。涉嫌犯搶劫罪,201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5日被逮捕,20165438年10月22日被臨武縣公安局監視居住。現在回家。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第2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江牛犯搶劫罪。[2011] 84,並於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江牛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2月22日(農歷正月初三),簡·文遠來到鄰縣龍水匡家村王順峰家,以打牌的方式參與賭博。起初,他輸了100多元。後來,劍提出要他擔任這個職務,賭註是1到50元。半個小時後,簡贏回了十萬塊錢。當簡騎摩托車準備離開時,被告人林江牛、黃世強、匡建建(均在逃)攔住並搶走簡現金865,438+020元。被告人林江牛將搶劫的8120元當場分給黃世強、匡建建等人,被告人林江牛本人分得現金6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並出示了被告人林江牛的供述、被害人簡的陳述、證人鄺炳賢、黃、、王順峰的證言、被告人林江牛的戶籍證明、回執、立案及強制措施等文書。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江牛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林江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22日(農歷正月初三)上午8時許,宜章縣迎春鎮大金村民簡·文遠及其妻子李遠娥到臨武縣廣益鄉傅園村探親時,簡·文遠來到鄰近的龍水匡家村王順峰家,通過打牌參與賭博。輸了100多塊錢後,劍提出要接盤,賭註是1到50元。半個小時後,簡贏回了幾百塊錢,偏偏他老婆打電話催他回家。當簡騎摩托車準備離開時,被告人林江牛、黃世強、匡建建(均在逃)在村口壹處空地上將簡攔住。黃世強和匡建建以建打牌作弊為由,將建和他的摩托車踢倒,並打了他幾拳,威脅他把錢拿出來,於是建從他身上拿走了865438+。被告人林江牛將搶劫的8120元當場分給黃世強、匡建建等人,被告人林江牛本人分得現金600元。事後,被告人林江牛等人將部分贓款5800元上交村委會。
在壹審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林江牛從本院退繳犯罪所得人民幣600元。
以上事實,有本院提供的下列證據,經本院質證、鑒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林江牛的供述證實,2007年正月初三中午12左右,我從家裏到我村曾凡軍家,看到有相當多的村民圍著壹張桌子在玩壹種“吊牌”,而該村的主人是壹丈子,於是我也交了100元買了壹個“吊牌”。玩了壹個小時左右,400塊錢全輸光了。後來,我回家了。不到半小時後,我又去了範增的軍人之家。壹張載和其他人停止了打牌。聽村裏人說,壹張仔打牌作弊,每次去村裏打牌都贏錢。於是,黃世強、匡健健提出“把開村的壹丈仔身上的錢全部拿掉。”很快,易章仔騎著摩托車出來了。在我們村新學校的操場上,鄺健健攔住了壹丈仔。就在這時,黃石沖了過來,壹腳踢向了壹丈仔,壹丈仔連人帶車倒在了地上。易章仔起身的時候,況劍劍也湊過來,給了易章仔幾拳,後來被我制止了。我還告訴村民不要打人。在我阻止他之後,匡秋江、匡建建、匡賢軍等人告訴易張載拿出他所有的錢。易章仔看到這種情況,就從口袋裏掏出了錢。我看見他拿出兩口袋錢和另壹個紅包。有人主動提出要接易章仔的手機,我說我不想要壞手機。黃世強、匡健健等人讓我先去撿壹張仔的錢,我們從壹張仔那裏拿到了8120元,在學校操場上當場分了。我和匡、黃世強、匡建建、匡立軍、匡賢軍每人分得600元,其余部分由幾個人平分。10天後,我和匡、黃世強等9人各回200元去找村支書匡本賢,讓村委會出面處理我們搶宜章仔的事。
(2)被害人陳述證實:2007年正月初三上午,我和妻子到廣益鄉傅園村表哥家拜年。聽說有人在龍水村打牌,我就壹個人騎著摩托車去了這個材料的食堂。看到食堂有七八個人在玩“tag”,就自己掏錢買了。壹個小時左右,我輸了100多塊錢。後來我說我去村裏坐坐,他們村的人都同意了。在村子裏坐了大約半個小時後,我贏了所有我輸掉的錢,我妻子請我吃晚飯,所以我騎著摩托車回到傅園村吃晚飯。當我騎著摩托車到龍水村口的空坪時,聽到有人喊“停”,我就想當場把摩托車攔下來,但摩托車還沒停穩,突然壹個人沖過來踢了壹腳,正好踢在我的左腰上,我連人帶車倒在了地上。這時候七八個人圍著我拳打腳踢。我被打了兩三分鐘後,有村民大聲說“不要打了,怕打死人”,然後就不打了。然後其中壹個人讓我把錢拿出來,我就把這個口袋裏的錢都拿出來給了他們。被搶了8000塊現金和120的紅包。合計* * * 8120元。後來聽別人說,因為我打牌作弊,他們搶了我的錢。通過詢問,我的錢被龍水村的剛秋、牛剛和索強(同音)搶走了。
(3)證人鄺炳賢的證言證實2007年1月3日本人不在本村。回村後聽村裏人說,常來我村打牌的壹張仔,今天去村裏打牌時作弊,贏了五六千元。村民叫他換張牌繼續玩,壹張仔不肯玩。因為村裏人不服氣,就叫易章仔把贏來的錢全部取出來。易張載見情況不對,把錢都拿出來了。當天晚上8點多,村委會代理主任匡蕭中來到我家,給了我5800元,說這5800元是村民今天從壹丈仔那裏拿到的錢,村民交給村委會處理。我聽了這話,拿起5800元,把這筆錢作為村委會的收入,放進村委會的賬本裏。之後,所有的錢都用完了。
根據證人黃的證言,聽說林江牛等人從壹丈仔那裏拿了七八千塊錢,後來又交了5800給村委會。
5.證人王國發的證言證實,據村民反映,是我們村的林江牛等人搶了壹丈仔的錢。
證人王順峰的證言證實我在村裏開了壹家代理店。有壹年正月初三,壹個宜章人很早就來我家了。他在我家買了兩套撲克牌,然後就坐在村裏開始掛。當時村裏賭桌上圍著很多人,有的人投入壹元、十元、五十元下註。後來聽說這個宜章人打牌贏了錢,村裏人把他的錢拿走了。
壹、贓款贓物返還憑證,證明被告人林江牛已返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00元。
收據證實,2007年3月24日,臨武縣廣益鄉龍水村委會收到益章罰款5800元。
⑼、被告人林江牛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林江牛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我們認為,被告人林江牛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搶劫他人現金人民幣8120元,已觸犯刑法,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江牛犯有該罪。在* * *犯罪中,被告人林江牛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林江牛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犯罪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林江牛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林江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已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追繳的被告人林江牛的犯罪所得人民幣600元,已退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