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上講,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比較大;
3.主體是個人或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三,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行為。
(壹)與民事欺詐的界限
這種犯罪往往與民事詐騙交織在壹起,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以經營業務為目的,以創造履行能力為目的,誘使對方陷入誤解並與之訂立合同的欺詐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是希望通過欺詐行為從對方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詐騙的內容和手段都不壹樣。
民事欺詐具有民事內容,即欺詐者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等經濟勞動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合同詐騙罪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準備,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保證。合同的民事欺詐壹般不需要冒充身份,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條款或內容上,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者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總是竭力冒充合法身份,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如使用假名、身份證明、委托書等。騙取被騙方的信任。
3.詐騙財物的數額是不壹樣的。
4.欺詐侵權的對象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被欺詐者騙取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債務的表現形式;合同詐騙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客體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
5.欺詐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使其無效。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引起訴訟的,民事欺詐行為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違反刑法的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行為人應當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承擔雙重法律責任,不僅是刑事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欺詐由不同的法律管轄。
民事欺詐雖然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壹定限度內,因此仍受民法規範規制;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了刑法,應受刑罰處罰,所以受刑法規制。
(二)與欺詐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合同詐騙罪也是壹種具體的詐騙罪,它與詐騙罪的關系既特殊又壹般,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權對象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只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單壹客體,而本罪侵犯的不僅是他人的財產權,還侵犯了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詐騙罪可以表現為編造任何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所以詐騙手段具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僅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的主體包括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律競合,應遵循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
(3)懲治合同詐騙犯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認定。無論是正式的書面合同,還是簡單的口頭合同,都受到合同法的認可和保護,而且隨著科學技術和經濟生活的發展,新的合同形式會不斷出現,所以合同法出於前瞻性的考慮,規定了合同“其他形式”的變通條款。在經濟生活中,有大量的口頭合同,口頭合同經常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但都在合同法調整的範圍內。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在侵權對象上沒有本質區別,刑法關於合同詐騙罪的規定也不排除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因此,只要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的財產權利,完全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法目的,即保護對象,主要在於維護正常的市場合同秩序,而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為目的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對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法中確定合同成立、效力和履行的參考。因此,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不應有過多的限制。只要反映了壹定的市場秩序,無論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還是其他形式,都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刑法本身對“書面合同”沒有明確的限制。當然,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度是不同的。但不能否認,口頭合同可以以方便訴訟為借口,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證據證明某種合同形式的存在,那麽就應該滿足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五)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總的來說,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明確的,但在假冒專利罪的表現中,存在“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專利號,使人將合同中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的情形。如果該行為構成假冒專利罪,則可能與合同詐騙罪存在想象上的競合,因為該行為涉及合同中使用虛假內容,可能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判斷的關鍵是行為人在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的目的是否是通過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假冒他人專利是否已經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只是在簽訂的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而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然後實際按照合同履行,則只成立假冒專利罪。即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也是壹般的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合同進行詐騙,同時在合同中以假冒他人專利為手段,則假冒專利罪和合同詐騙罪成立,且具有想象性和競合性,故應判其壹。
(六)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都是特殊的詐騙犯罪,都具有詐騙的本質特征,但在侵害對象和具體行為上有所不同。從犯罪對象上看,三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但合同詐騙罪侵犯的也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客觀要件看,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使對方上當受騙,信以為真,“自願”交出財物。但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預付款、貨物、貨款或擔保財產;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是以虛假的金融票據或者銀行結算憑證為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假的票據或者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騙取對方財物,會導致三罪在行為上的交叉。根據刑法中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以虛假的票據或者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危害行為,在刑法中只應當按照該罪的壹個構成要件進行評價。行為人實施了壹個犯罪行為,但同時違反了數個刑法規範,且形式符合數個不同的犯罪構成的情形,屬於理論上的法條競合。因此,從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關系來看,存在交叉競爭關系,應當適用法律重於法律的原則。從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合同詐騙的法律處罰來看,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的法律處罰重於合同詐騙。因此,當存在交叉競爭時,票據詐騙和金融憑證詐騙應當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作為合同擔保進行詐騙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屬於合同詐騙罪的客觀形態,不符合票據詐騙罪中以虛假票據結算的方式直接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特征。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合同詐騙罪應當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