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平安衡陽的積極性,鼓勵“衡陽人”舉報違法犯罪活動,進壹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衡陽人”品牌創建工作。根據《湖南省人民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辦法》、《湖南省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湖南省公安機關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獎勵實施辦法》、《創建“衡陽群眾”品牌工作方案》、《衡陽市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特定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衡陽人,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走訪、網絡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的衡陽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 * *實施同壹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壹犯罪的犯罪事實,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罪犯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或者提供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但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條成立“衡陽群眾”創建舉報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鄧柯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胡誌文任副組長,市政法委副書記羅光耀、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李來清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吳小平擔任辦公室主任。從市公安局信息指揮中心、警務公關中心、警務保障室、立案中心抽調專人負責衡陽群眾舉報投訴的受理、收集、策劃、簽批、交辦、督辦、反饋、獎勵審批、獎金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獎勵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誰舉報誰獎勵;
壹案壹獎,壹事壹獎;
統壹受理,分級辦理;
及時兌現並嚴格保密。
第六條“衡陽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統壹由市舉報獎勵辦公室受理。“衡陽人”向其他部門和個人舉報的,接到舉報的部門和個人應及時將線索轉送市舉報獎勵辦公室登記受理。
第七條舉報人可以采取實名或匿名方式,通過以下途徑向市獎勵辦舉報:
聯系電話:0734-110,8208315;短信:12110;微博:@衡陽市公安局;微信:衡陽公安;
“衡陽人”APP來信來訪。
為便於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本獎勵範圍:
司法機關已提前掌握;
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
有特定義務的人報告;
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聯系不到舉報人;
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獎勵範圍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舉報各類違法犯罪線索,並符合下列條件,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
舉報發生在衡陽的違法犯罪案件或發生在其他城市但被我市市民舉報的線索;
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的時間和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提供的線索未被公安機關事先掌握,或者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人舉報的內容較為詳細,在案件偵破過程中起到重要或者關鍵作用的;
舉報的信息對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價值,並經受理機關查證屬實的;
符合申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壹次性獎勵。
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將獎勵舉報人人民幣200元。
對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舉報人壹次性獎勵:
1.通報稱,市“掃黃辦”若列為掛牌督辦案件,市公安局將予以獎勵;
通報稱,被列為國家、省“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的,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
2.舉報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的,獎勵人民幣2-5萬元;舉報惡勢力犯罪集團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的,獎勵人民幣65438元+0-30000元;凡舉報壹名涉黑涉惡在逃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抓獲的,獎勵人民幣0.5-1萬元。
對能夠提供詳細的黑惡勢力犯罪事實和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關鍵證據,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查的舉報人,可在原獎勵金額的基礎上,按照不超過20%的浮動比例給予獎勵。
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的舉報人,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給予獎勵,不再重復獎勵。
舉報毒品犯罪,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將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
1.舉報吸毒人員的,每發現1獎勵300元;壹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人以上的,獎勵從2000元開始,每查獲1名吸毒人員獎勵300元,以此類推,每起案件最高獎勵5000元。
2.舉報存在吸毒問題的場所、窩點,發現吸毒人員3人以上的,每起案件獎勵3000元。
3.舉報非法持有毒品10g以下獎勵500元。
4.舉報毒品犯罪的,根據繳獲的海洛因或冰毒數量給予獎勵:
不足10g的,獎勵500元;
10克但不足50克的,獎勵1000元;
50克以上不足100克的,獎勵4000元;
100克但不足500克的獎勵6000元;
500克以上但不足1公斤的,獎勵1萬元;
1公斤但不足5公斤的獎勵2萬元;
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獎勵3萬元;
10公斤但不足50公斤的獎勵5萬元;
50公斤以上的,獎勵8萬元。
5.對舉報走私、銷售國家管制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管制等級和繳獲數量給予獎勵:
查獲管制品種的,每公斤獎勵300元,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查獲二類管制品種的,每公斤獎勵200元,每案最高獎勵20000元;
查獲3種管制品種的,每公斤獎勵100元,每案最高獎勵1000元;
查獲麻黃素、羥亞胺、1-苯基-2-丙酮等易制毒毒品的,每公斤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6萬元。
6、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發現罌粟植株不足1000株的,獎勵1000元;發現罌粟植株1000株以上的,獎勵3000元。
7、舉報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工廠,每查獲1獎勵5萬元。
對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根據案件性質給予獎勵。刑事責任每起獎勵1000元,行政處理每起獎勵500元。舉報交通肇事逃逸的,舉報人應當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型號或者肇事者等有利於查獲逃逸案件的信息。成功找到肇事者的,按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財產損失案件獎勵500元,傷人案件獎勵1000元,刑事案件獎勵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獎勵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獎勵10000元。舉報其他交通違法行為,每次獎勵50-200元,原則上不超過對違法行為處以的罰款數額。
公安機關對涉槍涉爆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並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標準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
1.破獲持槍、彈藥、爆炸物殺人、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案件的,獎勵10000元至50000元。
2.破獲盜竊、搶劫、搶奪、非法制造、買賣、郵寄、運輸、儲存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破獲此類團夥犯罪案件的,獎勵2000元至20000元。
3.繳獲1軍用槍支、民用槍支或火藥槍、仿真槍、自制槍、改裝槍、10仿真槍、10軍用子彈、100民用子彈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
4.繳獲炸藥1,000克或黑火藥、火工品3000克,雷管30枚,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30米或手榴彈、地雷1枚以上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
5.取締非法經營仿真槍、弩等管制物品的窩點,視情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獎勵。
6.收繳爆炸危險化學品的,酌情獎勵500至5000元。
7.查獲特別重大涉槍涉爆案件,有效防止造成重大現實危害的,獎勵500-65438+萬元。
8.舉報涉及本條所列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得重復獎勵。
舉報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給予壹次性獎勵: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的醫療衛生設備;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的;其他涉嫌食品、藥品、農資犯罪的。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和犯罪事實核實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壹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的犯罪事實、線索和直接證據,協助調查。報告內容與犯罪事實完全壹致。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犯罪事實、線索和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犯罪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人的犯罪事實或線索,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調查事實基本壹致。
根據舉報案件的價值、等級和性質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屬於壹等舉報獎勵的,按照案值的5%給予獎勵;按比例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2.如果是兩級獎勵,按照案值的3%獎勵;按比例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3.如果是三級獎勵,按照65438+案值的0%獎勵;按比例計算的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獎勵100元。
4.案值無法計算,但舉報屬實,可酌情給予100 ~ 2000元獎勵。
案件價值以法院判決確定的金額為準。每起案件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省、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經案件查處地公安機關打擊食品藥品犯罪領導小組審定,獎勵金額可不限。
舉報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獎勵:
1.群眾舉報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給予被舉報對象壹般治安管理處罰的,每1人罰款100元,行政拘留1人罰款200元,刑事拘留1人罰款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5萬元。
2.提供危害政治、公共安全犯罪重要線索,酌情給予1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獎勵。
3.對提供公安部A級、B級公安部門通緝的逃犯線索者,市公安局、各縣市局按懸賞公告金額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明確的,分別按照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壹條同壹違法犯罪活動被多個舉報人舉報的,獎勵第壹個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線索對查清案件有直接或主要作用的,將酌情給予獎勵。舉報順序以舉報獎勵辦公室登記的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市舉報獎勵辦公室受理對市區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舉報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向各縣匯報
對於南嶽區的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和舉報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舉報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獎金由調查線索或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填寫,辦案單位提出獎勵意見,由市、縣、區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批準後,由審批的公安機關發放獎金。公安機關應當在被舉報案件查處結案後30日內辦理舉報審批。審批公安機關經審核後,應在5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並要求舉報人出具“收款證明”或將獎金轉賬至舉報人本人銀行賬戶。
獎勵舉報資金的發放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發現獎勵資金被違規發放或挪用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政法機關應當建立保密舉報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等信息。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舉報行為負責。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以舉報為名獲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對舉報線索進行認真核實,致使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偽造舉報材料,串通或者幫助他人主動獎勵的;
通知報案人幫助其逃避偵查;
因失職導致舉報相關信息泄露的;
利用職務活動中了解到的違法犯罪情況或者線索,通過他人舉報獲取獎勵的;
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在定性、定標、審核、審批、授權、報銷、監督檢查等方面制定獎勵的組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衡陽市群眾舉報獎勵安全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