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次性傷殘津貼
2.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生活護理費用
四。聯邦醫療補助制度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受傷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受傷勞動者。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並及時送至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經過治療,該員工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康復。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康復。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需要轉院治療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因康復條件限制需要轉院康復的,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提出,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和相關企業協會的意見。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康復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和康復的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經批準轉入統籌地區外門診治療、康復和住院治療的,其城市間往返交通費和在轉入地區所需的當地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工傷職工停止領取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經傷殘等級鑒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單位不派人護理的,應當按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工勞動報酬標準向受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按月發放。標準為:壹級60%,二級50%,三級40%,四級30%。
生活護理費每年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負數時不調整。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修復或者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輔助器具應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和生產勞動的需要,並采用國內市場流行的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類型的產品,費用高於大眾化部分,由個人支付。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辭去工作並解除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並享受以下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已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居住地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壹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六個月的安置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夥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壹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殘疾職工為壹至四級,本人要求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並壹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1)壹次性傷殘津貼。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
(2)傷殘津貼。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壹次性支付標準為十年。
(三)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算支付:壹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14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1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12個月工資。
(4)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壹次性支付十年。
第三十二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本人16個月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是:五級傷殘是我十個月的工資,六級傷殘是我八個月的工資。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五級傷殘為本人50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本人40個月工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本人13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本人11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本人9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本人7個月工資。
七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是:七級傷殘是本人六個月工資,八級傷殘是本人四個月工資,九級傷殘是本人兩個月工資,十級傷殘是本人壹個月工資。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7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本人8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本人4個月工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按照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繳費工資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進行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負數時不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或者搶險救災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