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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路政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用地),保障公路暢通、完好,並對公路兩側建築實施控制,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管理工作。

各級路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的領導和監督。

各級城建、國土、公安、工商、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損壞公路路產和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和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八條各級路政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依法實施路政檢查,制止和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的行為;

(四)依法管理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

(五)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六)審批公路運輸,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審批地下、地上、跨(渡)公路各種設施的建設;

(八)負責公路標誌標線的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並持有公路檢查證。

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壹的標誌和示警燈。第三章公路路政管理第十條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棚屋、攤點、市場、維修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采礦、取土、挖砂、堆肥、燒窯、制坯、燒荒地、挖溝引水、曬太陽、種植農作物及其他類似作業;

(三)排放汙水、傾倒垃圾、廢土、堆放物品;

(四)填築、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和排水溝築壩、設閘;

(五)裝載貨物的車輛觸地或者拋撒、滴漏;

(六)擅自設置路障的;

(七)侵占、破壞和汙染公路路產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變公路路線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補償費。如果影響交通安全,必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第十二條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管道、電纜等設施,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兩側建築物的控制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損壞道路的,應當根據損壞程度予以賠償。如果影響交通安全,必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第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不得隨意增設道口、道路和邊坡。確需增設路口、道路、邊坡的,必須經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批準,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規劃的要求設計建設,並保證公路排水暢通。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工。第十四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限定標準的公路、橋梁、隧道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行駛的,必須經路政管理機構批準,並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時懸掛明顯標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

超限運輸需要路政管理機構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費用;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應按規定繳納賠(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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