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有人非法聚眾在本村從事虛假宣傳活動的行為和後果是什麽?

法:有人非法聚眾在本村從事虛假宣傳活動的行為和後果是什麽?

關於虛假宣傳的處罰規定:

第壹條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含誤導性宣傳,下同)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第三條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成分、生產方法、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條件、售後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處654.38+0.5萬元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罰款基本標準應當單獨計算並合並計算:

(壹)虛假宣傳有兩項的,增加罰款5000元,以後每增加壹項增加罰款5000元;

(2)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654.38+0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收1000元罰款;

(3)虛假宣傳持續三個月的,追加罰款1000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加處罰款3000元;

(四)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5000元罰款;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2000元罰款。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罰款基本標準的基礎上提高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壹)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被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

(二)雇傭或者與他人串通誘導欺詐銷售的,增加20%的罰款;

(三)作虛假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

(4)發布或者刊登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罰款30%;

(六)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場所,以暴力手段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的,增加40%的罰款;未使用暴力的,罰款增加30%;

(七)無正當理由不在查詢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查詢的,處以10%的罰款;拒絕接受詢問、阻礙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

(8)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仍拒絕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等資料的,處以20%的罰款;

(九)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引發群體投訴的,罰款標準提高40%;

(十)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增加的罰款合並計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罰款基本標準的基礎上降低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積極配合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等資料的,下降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采取措施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下降30%;

(三)案件查處後,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並解決消費糾紛的,下降20%。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兩種及以上情形的,下調幅度合並計算,但合並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於罰款:

(壹)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被采納的

采取措施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後果,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其他可以免於罰款的情形。

第七條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二)項的,應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本規定確定罰款的計算公式為:罰款基本標準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的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減少額(即基本標準額×減少比例)。

  • 上一篇:對行政法本質的理解
  • 下一篇:[中國政策性銀行改革與發展思路]政策性銀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