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司法保障;
(二)創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三)涉及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涉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的。第七條規定下列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壹)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審查和批準權限;
(二)本市其他特別重大的事項。第八條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並將補充和修改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三章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計劃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每屆任期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
每屆常務委員會任期屆滿的六個月前,地方性法規案的提案人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下壹屆任期地方性法規制定和規劃的建議。
應當同時提交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主要包括擬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名稱、依據和目的,以及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采取的法律對策。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每壹工作年度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
每年第四季度,地方性法規案的提案人可以向常務委員會確認或者提出下壹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的建議項目。
確認或提出下壹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的建議項目,建議者應當同時提交項目初稿,並對項目初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說明。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建議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和論證,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每次會議審議;依據地方性法規規劃,制定地方性法規年度草案。
地方性法規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由法制委員會提交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吧。第十二條列入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計劃的項目,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的,提案人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調整。
未列入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而需要在當年制定的,由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如果制定工作特別緊急,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規建議。第四章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第十三條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十四條。壹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十五條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