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第三條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省、駐穗部隊以外的下列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壹)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願意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境外員工,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負擔,實行統壹管理。第二章機構職責第五條本條例由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人事、民政、衛生、工商、財政、計劃等部門和工會應當做好各自的工作,協助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
(壹)貫徹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制定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取管理費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積累比例,每年調整基本養老保險比例;
(三)監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四)指導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做好本市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社會保險工作。第七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非營利性機構,其職責是:
(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儲存和支付;
(二)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負責退休人員和因工傷殘人員社會保險的管理和服務;
(四)辦理其他相關業務。第三章基金籌集和管理第八條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籌集。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共同籌集,勞動者個人不繳費。第九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工資總額和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在當月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報告。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1)養老保險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生活費之和的壹定比例(在壹定時間調整為繳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勞動者繳納工資的壹定比例;分別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
(2)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包括職業中毒)發生的頻率,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
(三)失業保險基金:按每人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
(四)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比例另行制定。
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社會上每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社會保險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第十壹條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行政或事業費中開支;勞動者從其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繳。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劃撥給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增值,增值收益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市區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縣級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由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基金由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代用人單位銀行按月代扣,並轉入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專用賬戶。任何單位不得以返還征收方式截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