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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據國家土地和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置。第三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閑置土地處置巡查制度,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定期對閑置土地處置情況進行巡查,並將巡查情況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第四閑置土地能夠復耕的應當復耕,不適宜復耕的應當復耕,並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五條廣州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管理部門)。

市轄區、縣級市國土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區、縣級市土地管理部門)。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第六條閑置土地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認定。

市轄區內,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將閑置土地的認定委托給區土地管理部門。

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以宗地為單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閑置土地:

(壹)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或批準的土地使用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屆滿後壹年內未實施房屋拆遷的;或者地上建築物已拆除(含部分拆除)並具備開工條件,但超過出讓合同或批準用地文件約定的開工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三)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批準文件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的,從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者批準文件之日起計算,未動工開發滿壹年的。

(四)開始開發後,連續六個月(含六個月)暫停開發建設的。

(五)已動工開發的土地面積(含住宅開發用地)占應動工開發土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視為已開發土地;不足三分之二,未開始開發的部分視為閑置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動工開發是指:在市區範圍內已經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或者拆遷工作結束後已經進行基礎施工;在非城區是指“三通壹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的實施及其基礎施工。第九條出讓合同或批準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的範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第三章閑置土地的處置第十條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如實向土地管理部門報告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包括土地的範圍、面積、閑置時間和原因)及相關材料,接受調查處理。第十壹條閑置土地屬於耕地,可以復耕的,應當組織復耕。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復耕閑置土地,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權不變的情況下,以承包出去的形式復耕,也可以無償交給原土地所有者承包耕種。采取非自耕方式復墾的,土地使用者和承包方應當簽訂復墾合同,並經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確認。

已復墾的土地,應經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驗收。具體驗收辦法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閑置土地自確認閑置之日起,由區、縣級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本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按月向土地使用者征收(閑置費征收標準見附件)。

收取的土地閑置費總額不得超過土地出讓金的20%。第十三條閑置土地在原負擔農業稅之前,應加倍征收土地閑置費。第十四條收取的土地閑置費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1)閑置土地的復耕。

(2)保護和發展耕地。

(三)閑置土地處置業務支出。第十五條收取的土地閑置費應在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當地財政部門的監督。第十六條閑置土地不滿兩年的,除征收土地閑置費外,土地管理部門應責令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第十七條國有土地閑置兩年以上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無償收回:

(壹)無償劃撥的土地閑置兩年以上的。

(二)土地閑置兩年以上未投入資金進行征地、拆遷或開發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收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之日起30日內交回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其土地使用證件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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