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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安全預防控制制度,進壹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行業、企業、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主管部門行業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和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第五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貴州雙龍空港經濟區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轄區或者管理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常態管理。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調查與管理第十條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經過壹定時間整改後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第十壹條重大事故壹般按處理時限分為三級。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1.需要停止當地生產經營且治理時間需要超過90天的可以消除的隱患;

2.需要停止壹切生產經營,治理時間需要超過60天才能消除隱患。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次重大事故隱患:

1.需要部分停產停業的隱患,治理時間需要46天至90天;

2.需要停止壹切生產經營,治理時間需要16到60天,消除隱患。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三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要就地制止、治理時間需要45天才能消除的隱患;

2.需要停止壹切生產經營,治理時間需要15天才能消除隱患。

市安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對前款規定的重大事故等級進行調整、細化和補充。

對重大事故的判定和分級,國家和省另有標準的,以該標準為準。第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識別壹般事故隱患,及時消除。第十三條二級、三級重大事故由行業主管部門評估,當地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並報市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監部門確定。可以委托區(市、縣)安監部門、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對轄區內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鑒定。第十四條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組織評估,報市安監部門鑒定。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到所屬或者管理的單位和責任人;

(二)制定並落實事故隱患排查、臺賬管理、治理驗收、資金保障、治理措施、復查驗收、資料報送等規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安全檢查計劃或方案,落實日、周、月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四)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五)組織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安全設施,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識別事故隱患和應急措施;

(六)對發包、租賃或者合作的工程、設施、設備、場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行統壹協調和監督管理,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各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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