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並接受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務、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築垃圾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清運的原則。不具備清理和運輸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的單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考慮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將建築垃圾處置場、中轉站等設施建設納入統壹規劃,合理布局。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第七條設立建築垃圾處置場、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批準的,出具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處置建築垃圾的批準文件應當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施工地址、種類、數量、排放期限、運輸企業和處置場所名稱。
經批準處置建築垃圾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
設立建築垃圾處置場,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按照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和處置批準文件的要求處置建築垃圾。第八條申請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處置場地的平面圖和路線圖;
(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材料;
(四)環境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五)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舊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第九條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築垃圾處置場所:
(壹)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危險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第十條申請運輸建築垃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護和管理制度;
(四)運輸車輛具有全封閉運輸機構或者密閉遮蓋裝置的物料;
(五)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和材料。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申請處置建築垃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四)環境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十二條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示場地布局、進場路線圖;
(二)入場的建築垃圾及時推平、碾碎;
(三)有健全的環境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得到有效實施;
(四)建築垃圾按可用和不可用分類堆放;
(5)現場環境整潔,無粉塵飛揚、汙水外溢;
(六)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治揚塵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