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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

論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這裏有壹些相關內容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論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規則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融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貸款等相關金融服務的除外,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第1條除外。《民間借貸條例》將企業間借貸,即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納入民間借貸範疇,並在原則上確認其合法性。

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的相關規則主要規定在《合同法》第52條、210條和《民間借貸條例》第9-14條。現在我們來梳理壹下相關的規則。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實踐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時,合同才會生效。在提供貸款之前,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合同只成立不生效,借款人不得強迫貸款人按照成立的合同提供貸款,即不存在強制履行問題。

為的生效?提供貸款?判決書中,《民間借貸條例》第九條規定列舉了五種情形。

《民間借貸條例》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收到借款時;(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是否構成上述以外的情況?提供貸款?應該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以外的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即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和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即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條例》第10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外的借款合同,在性質上壹般是壹種允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當事人可以將借款合同約定為實際合同,也可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或者生效期限的合同。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壹個實務合同,也是壹個實務合同。

第三,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條例》實施前,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壹直規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但實踐中法院對其效力的認定並不太壹致。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民間借貸條例》從原則上肯定了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統壹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司法標準。

《民間借貸條例》第11條規定:?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合法有效。

(壹)借款合同是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訂立的。

企業間訂立借款合同的目的應該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但究竟是什麽呢?生產和業務需求?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處理個案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酌定解釋。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企業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來判斷,借貸應該是臨時性的資金借貸,而不是可能擾亂金融秩序的正規資金融通,即資金融通不應該是通常的業務。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企業間借款合同與壹般合同壹樣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不存在《民間借貸條例》第14條規定的情形。

存在本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所有民間借貸合同包括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

四、企業內部集資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條例》第1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可以通過本單位內部貸款向職工集資,與非法集資劃清界限。但像《民間借貸條例》第11條規定的企業間借貸的生效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生效,即借貸目的是為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民間借貸條例》第14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同樣,司法解釋不正確?生產管理?對“工商登記”含義的解釋,應由法院在辦案中參照企業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來確定,這給法院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五、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的借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

《民間借貸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當然不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14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該款規定,對借貸行為法律效力的刑法評價和民法評價是分開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借款合同不壹定無效。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民間借貸條例》第14條對合同無效進行審查,有無效的,認定為無效;否則,視為有效。

《民間借貸條例》第13條第二款規定:保證人以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該款規定,刑法對借貸行為法律效力的評價與民法對借貸及其擔保行為法律效力的評價是分開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構成犯罪,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不壹定無效,擔保人不壹定不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根據民間借貸合同、保證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民事責任。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有效的,保證人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無效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確定民事責任。

六、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

《民間借貸條例》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該條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在以下五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用於非法高息放貸。

借款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借款合同無效。它包括三個要素:壹是從金融機構拿信貸資金,然後轉貸款;第二,放貸的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息,如果僅獲取少量利息收入,不構成非法高息放貸;第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為了什麽?高麗?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要受最高利率限制,即收益(貸款利率與借款利率之差)不超過貸款的24%,超過部分為高息。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進行非法借貸。

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出借人,並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借款合同無效。包括三個要件:壹是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後再放貸;第二,放貸的目的是為了盈利;第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需要註意的是,有了以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用於非法高息放貸?目的壹定是為了獲得?高麗?不同,只要有這種情況?利潤?目的可以,與利息或收益多少無關,不太現實。高麗?。

(3)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且貸款人知曉的。

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即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違反公序良俗的。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比如因為賭債而寫的借條。為了什麽?社會公序良俗?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按照壹般的社會觀念進行認定。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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