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只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應當得到全額賠償,是指被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即間接損失。所謂“可獲得的利益”,就是當事人根據“合理預見”規則已經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預期利益”。但是,賠償也可以受到立法和“合理限制規則”的限制。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賠償直接生產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財產的實際價值,包括受損的車輛、貨物、道路、設施、建築物和牲畜。至於直接損失所造成或聯系的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則屬於間接損失,不包括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內。
(二)按交通事故責任賠償。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壹個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損害賠償比例越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壹般賠償比例:總責任100%,主要責任60-9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10-40%。
(3)機動車無過失賠償。
機動車作為高速交通工具,在運行中對非機動車或者行人造成損害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即使機動車沒有過錯,體現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造成人身傷害的,除賠償其造成的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壹定數額的慰問金。
人身損害是壹種非財產損害,包括對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損害。這種損害不僅包括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等;還包括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對死者家屬給予壹定的死亡賠償金,是壹種精神慰問金。
(5)公平合理
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能由公安機關認定為任何壹方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就不能確認該方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不能確認該方是否應當承擔以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還造成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精神撫慰金;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補償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壹次性結算。
各種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所需費用支付。
2.對於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同行業人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傷殘賠償: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傷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六個月的人均工資標準計算。
8.死亡賠償金:按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20年,60歲以上每增加壹年減1年,75歲以上減5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未滿18周歲的,提高到18周歲,無勞動能力的,提高到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1年,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0.運輸費用:根據雙方實際必要費用計算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支付。
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當事人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按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車輛、物品、設施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牲畜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因傷死亡的,應當折價補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草等。
3.修理。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
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場價和殘值等因素進行貼現補償。
5、牲畜受傷但未失去利用價值,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間接損失賠償標準
全部賠償原則適用於交通事故,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已經預見或可以預見的可獲得的利益。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誤工費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等。都屬於賠償間接損失。但直接財產損失造成的間接損失,如停工損失,不予賠償。1998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答復,明確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服務損失的,應當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損失金額的確定。損失金額由運輸經營部門或物價鑒定部門鑒定。受損車輛正常修理期間停工損失的賠償。非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停駛,在車輛修理期間無法使用造成損失的,也應當主張權利,要求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責任,由誰負責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支付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先行支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
賠償主體是解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賠償的問題。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人是賠償主體,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包括駕駛員、行人、乘客和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或者與自己同時造成他人損害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不履行職責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本人暫時無力支付賠償時,為及時保護對方合法權益,應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先行墊付,再向駕駛人追償已支付的全部費用。機動車駕駛人與其駕駛的機動車不屬於同壹單位的,由使用該機動車的受益單位先行墊付。
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民法通則》第12l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2條》中進壹步解釋了這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履行職務的責任,也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所謂執行職務,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務的行為,其行為受到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的影響。
駕駛員負有賠償責任的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後,可以根據駕駛員違章行為的情節輕重和單位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