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歷史上自然法學派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之間發生過多次爭論,人們似乎認為分析法學派是壹個否定法的價值的問題。分析法學認為自然法學混淆了法律與道德,進而提出法學的研究對象只能是實證法,這就是“惡法也是法”的道理。奧斯汀曾經指出,法律的存在是壹回事,它的優點和缺點是壹回事。是否是法律是壹回事,是否適合人們想象的標準是另壹回事。顯而易見,奧斯汀反對把道德標準作為法律的內在條件,法律價值問題是以承認法律的價值為前提的,因此沒有必要成為法律研究的領域。所以他的觀點不是否定法的價值,而是說陳述的價值不需要成為法律問題。可以說,無論什麽樣的法學流派,最終都在壹定意義上承認或研究法律的價值。對法的價值的研究,經過幾千年的凝練,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正義等幾種基本的價值形態。秩序是指社會中關系的穩定性、過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律性以及某種程度上的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會中,法律是防止失序和制止失序的首要的而且往往是有效的手段,法律是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義上的自由是哲學中自由的壹個特定領域。它是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壹個關系範疇,意味著人們有權做法律允許的壹切事情。所以孟德斯鳩指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壹個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會有這個權利。效率或效益這個詞可以有多種含義。本來是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比如提高經濟效率,後來被法學界借用。追求效率成為法律的重要價值目標,通常可以概括為壹個基本含義,即以給定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得同樣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效果。正義、公正、公平基本上是同壹個概念,表達的是人類追求的壹種理想狀態,是壹種社會倫理觀念。社會公正現象非常復雜。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義有壹張千變萬化的臉,隨時可以變成不同的形狀,有著截然不同的面貌。馬克思主義認為,正義是由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所決定的社會合法性的觀念和制度,是社會制度正義和主體行為正義的有機統壹。(壹)法律的價值是法律對人的價值。發展和解放全人類是無產階級的偉大理想。法律的真正價值是謀求人的發展和解放,否則就是對法律價值的扭曲,應該被我們所拒絕。追求與人類發展和解放背道而馳的法律,不是對法律的真正追求,也不是法律的真正價值。任何忽視和抹殺人的法律都是對法律價值的反動。通俗地說,就是法律的價值決定了法律要進入人們的生活,要普及。(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其中,法律的支撐——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平衡社會各主體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基礎性意義。秩序是法律價值的核心,也是和諧社會最本質的內涵。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完善立法及其制度,嚴格執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秩序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也是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法律在建立和維護秩序的過程中成為秩序的象征。法律追求的秩序在社會中具有關系穩定、過程連續、行為規範、財產和心理安全的功能。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是實現法律所追求的社會秩序,即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並且這種狀態要以壹種過程的形式堅持下去。這是和諧社會的本質和基本特征。法律是兩大社會控制系統之壹,在調節社會關系、實現社會和諧方面具有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無法替代的作用。法律作為消除或預防失序的主要且經常有效的手段,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律的支持。發揮法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保障和維護人權,平衡各種社會主體的利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壹,依法保障人權是實現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根本途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類文明的標誌,也是壹切進步法律的基本特征。壹般來說,人權是社會對人的價值的認可,是人區別於動物的觀念、道德、政治和法律標準。法律意義上的人權是指對人類固有和後天價值的普遍法律承認。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權壹直是公民的基本權利。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將人權保障直接寫入憲法,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人權的本質屬性是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人權所體現的利益是道德的,符合道德的壹般標準,即既利己又對人無害。維護和保障人權,可以從根本上協調人的利益,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於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人權具有建立秩序、消除暴力的功能,創造和諧而非沖突是人權的內在要求。人權創造的和諧表現在政治上的民主和法律上的法治。民主和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高體現。只有依法保障人權,才能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保障人權在於維護人民——國家權力的所有者的地位,確保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能夠充分反映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在社會生活中,體現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社會知情權、社會參與權、民主監督權和社會經濟文化權,協調人民利益,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還要用法律來定型人權的保障,保證整個社會的運行服從於法律的最高權威,徹底消除特權,使法律淩駕於人情和權力之上,真正做到用法律保障人權,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和諧。因此,必須從憲法保護、立法、行政保護和司法救濟等方面努力保障人權。第二,運用法律來協調各社會主體的利益,有利於建立壹個穩定有序、充滿活力、以人與自然和諧為基礎的和諧社會。利益作為基於現實條件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中起決定作用,即利益制約影響法律;法律壹旦形成,就對利益產生動態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會主義社會條件下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從人民的利益出發,協調社會生活中日益復雜的利益沖突,平衡社會主體的各種利益。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確認、界定和分配各種利益,協調社會利益關系,保障和促進社會各主體利益的實現,特別是新生和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確認和保護,充分發揮法律協調利益的作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從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將財政支出重點向“三農”傾斜,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向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傾斜,建立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二是重視環境、資源、生態安全等問題,並將其上升到國家安全的高度,建立健全環境資源保護和生態安全法律,建立生態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第三,以法律為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培育誠信友愛的社會風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內在品質,公平正義只有通過良法才能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保障全體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確認他們享有法律地位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他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確保社會主體平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社會公正才能真正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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