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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按照《貴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屬於規範性文件範疇,適用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市政府辦公廳、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以及參與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知其法制機構參與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門也可以參與這壹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第五條決策承辦單位在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決策備選方案和決策備選方案(包括基本介紹、必要性和可行性、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政策依據,如借鑒國外做法,需提交相關資料;

(三)相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及其綜合材料;

(五)需要專家咨詢、論證、聽證的,應當提交咨詢、論證、聽證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合法性審查所需的其他資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提交市政府有關會議審議前,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將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材料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七條市政府法制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2)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3)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第八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1)筆試;

(二)到有關單位調查研究,必要時外出檢查;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送書面征求意見函、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第九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並向市政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情況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第十條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決策備選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或者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辦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期限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對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補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提交依據。第十壹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向市政府提交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合法或者違法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和依據;與決策承辦單位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在法律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市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僅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披露。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是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違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相關集體會議審議,市政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第十三條市政府集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市政府法制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並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作出說明。第十四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所需經費,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由市財政安排解決。第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包括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並報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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