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貴州省古樹法律法規

貴州省古樹法律法規

發證機關: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發布編號:貴陽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

《貴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6日起施行。

周玉安市長

2006年12月11日

貴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樹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推動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成果,對保護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六條市園林、林業綠化部門是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措施的實施。

區、縣(市)園林、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是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調查、鑒定、定級、拍照、登記、編號、建檔;對古樹名木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養護責任單位。

城市規劃、環保、城管、財政等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古樹名木周圍顯著位置設立古樹名木標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等級、樹齡、株數、管理單位等內容;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有書面說明。

第八條凡樹齡300年以上,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古樹名木,為壹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名錄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第九條古樹名木的保護應當遵循部門和單位保護管理與屬地保護管理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壹)生長在城市主次幹道、公共綠地、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部門分別管理和保護;

(二)生長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風景名勝區、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寺廟等單位使用的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其所在單位管理和保護;

(三)生長在小街道、居民區、住宅院落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落實管護責任人。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古樹名木的管護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移交手續。

第十壹條嚴禁擅自砍伐和轉讓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並制定移植保護方案。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核同意後,按程序報批。

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由有資質的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準的移植保護方案進行移植。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明確責任,制定清理死亡樹木的方案,按程序報批後,管護責任單位可以組織清理死亡樹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註銷。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壹)在樹木上雕刻、釘釘子、懸掛物品、纏繞繩索、架設電線;

(二)利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爬樹、折樹枝、挖樹根、采摘果實種子或者剝樹枝、樹幹、樹皮;

(四)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塵、傾倒有害汙水、汙物、垃圾,在樹冠外5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損壞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和設施;

(七)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負責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五條遇有嚴重幹旱、洪澇等自然災害時,古樹名木管理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出現嚴重病蟲害或者長勢衰弱、枯萎等異常情況,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管理,定期檢查古樹名木的生長和管理情況,對受病蟲害危害、生長勢弱、瀕危的古樹名木,制定處理、復壯和搶救等具體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古樹名木申報上市、復壯、搶救保護設施所需經費,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沒收盜伐的林木和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至30000元罰款;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可處以所造成損失價值0至3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由無資質的綠化作業單位實施移植的,沒收作業單位的違法所得,並處以移植工程總造價20%至65%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未按照管護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采取保護措施的,責令改正,可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依法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6日起施行。

發證機關: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發布號:

法令號。遵義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號令

《遵義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魯守祥?

2004年4月21日

遵義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遵義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或者DBH在100厘米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認定的具有歷史紀念意義和科學研究價值的樹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四條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地域交叉的,其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壹個部門負責。?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分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和標誌。?

第七條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與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壹)機關、學校、部隊、團體等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負責;?

(二)城市廣場、綠地、小遊園和道路用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和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四)鐵路、公路和河道堤防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五)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或者破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鼓勵單位和個人出資管護古樹名木。?

第九條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應與古樹名木管理責任單位簽訂管理責任書。?

第十壹條古樹名木的養護費用由古樹名木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古樹名木的搶救和復壯費用,由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城市維護費和林業綠化經費中安排壹定資金,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管護古樹名木。古樹名木衰弱或者瀕危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其要求進行管理和復壯。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報縣級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後,方可處理。古樹名木死亡後,嚴禁將原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三條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縣級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向國家捐贈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毀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壹)爬樹、折樹枝、剝樹皮;?

(二)用樹幹作支撐或靠在樹上搭建棚子;?

(三)刻劃、釘釘、掛繩吊物;?

(四)損壞古樹名木的附屬設施;?

(五)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挖坑、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汙水和汙物、堆放物品、封閉地面;?

(六)在樹冠外5米範圍內新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埋設地下管線。?

第十五條縣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的需要,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並將保護檔案送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規劃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植300年以上、特別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經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程序報批。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由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進行移植。移植的建設費用、樹木補償和移植後三年內的專項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的,可處以10元至1000元的罰款;擅自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古樹名木的,可以並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壞、砍伐古樹名木的,並可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遵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廣東省城市房屋租賃條例(2021修訂)
  • 下一篇:關於梯子控制的國家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