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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會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維護工會在我省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具體人數標準按照《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人數超過10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如果女雇員人數低於65,438+00,工會委員會中可以設立女雇員成員。

企業較多的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第四條新建符合建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生產或者開業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對於建立工會確有困難的企業,上級工會可以派人到企業幫助組建工會。第五條各級工會在選舉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選舉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和監督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下壹級工會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

市以上總工會應設立專職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縣級以下工會應當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專職委員。第六條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出現空缺的,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空缺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

基金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任職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離任的下級工會主席進行離任審計,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近親屬擔任,也不得由勞動、工資、人事負責人兼任。第八條上級工會應當對新當選的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和專兼職工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專職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應當在1000人以上的單位職工總數的4‰以上;不足1000人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工會、政府部門和相應的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建立涉及職工利益的社會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工會人員參加。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通過平等協商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改正,單位應當在0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改組、合並、破產,制定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研究裁員、職工分流、安置等重大問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時,必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第十三條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和經營權,促進用人單位的工作和經濟發展;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愛護單位財產,保守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必須保守的秘密,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第十四條機關工會應當協助單位領導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業務、民主和法制教育,協助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適合機關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參與監督政務公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上級工會有權派代表到企業、事業單位調查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工會有權要求糾正確實錯誤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在收到工會書面意見後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既不告知又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工會的請求,並在2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第十六條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機制,設置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書面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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