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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規定。

壹、對外國投資的優惠待遇

(1)稅收

1.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除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農、林、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1的規定,在減免稅期滿後,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可以在今後10年內繼續減按15%至30%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興辦出口企業,按1、2的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凡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出口創匯高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可給予更多優惠。

4、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1、2的規定,減稅或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再投資於我省設立或擴建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後,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其分得的利潤在我省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後,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6.外國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7年。投資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訊、農業等開發項目,興辦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

7.外商投資企業建造的房屋或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的新建房屋,自竣工或購買當月起,免征房產稅1至3年。

免征車船牌照稅1至3年。

(2)外匯管理和資金籌措

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性能和質量符合替代進口產品要求的,鼓勵優先采用,進口審批部門限制進口。外商投資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允許收匯和留成。

2.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接受國內不能生產但需要在我省進口的產品的訂單。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分局批準,他們可以部分或全部結匯。

3.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出現困難時,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由主管部門自行外匯調劑解決或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調劑。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申請用人民幣購買國內產品(國家規定統壹管理的商品除外)出口,所得外匯全部歸企業所有,以解決企業外匯平衡。

5.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借入短期流動資金和其他必要的借款資金,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將優先安排。

6.中國銀行貴陽分行、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銀行可以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現金抵押服務,發放人民幣資金。抵押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在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分局備案後,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直接從外國或港澳地區的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

(3)場地使用費

外商在我省投資興辦企業,應優先提供所需場地,並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經營期1且超過10年的企業,免交場地使用費5年。免征期滿後,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征收。

2.按照前款規定免征場地使用費期滿後,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按每年每平方米1的標準從2元起收取費用。

3、在我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興辦企業,開發自己的場地,免交場地使用費。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在豁免期滿後確實無法繳納場地使用費的,經申請批準後,可以緩繳或者減繳場地使用費。

(四)生產經營

1.對外商投資企業,應優先安排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資源、能源、建材、生產原材料、通訊設施、專業人員和勞動力,優先建設交通運輸設施;根據集中渠道,以國有企業享受的同等價格供應所需物資。

2、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確有困難的,我省可照顧壹定比例的內銷。

3.依法維護和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和協議開展合法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任何部門不得幹涉;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預算;自主決定利潤分配和出口產品的銷售價格;自主設立機構、配備人員、聘用或解聘員工;自行確定企業的工資標準、形式和獎勵、福利、津貼制度。

4.外國投資者獲得的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依法匯往國外。

5.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由企業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以從中國合營者推薦的人員中擇優錄用。當地招聘員工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跨地區招聘。

6、對我省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再攤派任何費用。

(5)海關和出入境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及附件(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無需報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監管放行。

2.外國合營者投資的進口設備和材料,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憑批準的合同直接申領進口許可證;壹般設備和材料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批準的合同和進口單證驗放貨物。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當在批準的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在合作項目範圍內自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和燃料。其中,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須申領進口許可證(列入本企業年度計劃的,可每半年申領壹次);不受限制的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許可證。

4.外國投資者及其從中國境外聘請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經常出入中國國境的,可申請壹年多次出入境證件。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需要出國洽談貿易或考察,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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