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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起草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宏觀調控政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礦業權總量和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行業和區域土地供應政策和礦業權設置政策。
(二)研究分析國土資源的管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其對當地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規律,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審批上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城市和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審批市(地)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部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市(地)、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內有關行業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三)對省級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和國土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土地整理和礦業秩序整頓;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解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等重大權屬和地質災害責任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加強耕地保護動態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國土資源,組織查處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貫徹國家特殊保護耕地和鼓勵開發耕地的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加強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統壹征地和管理;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批工作;組織和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
(五)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權屬、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檢查。
(六)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的有關規定;承辦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土地資產處置;監督土地交易市場;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土地評估結果;監督管理土地評估機構;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土地利用管理辦法》,統壹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
(七)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措施、標準、程序和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估、鑒定、登記和統計;管理全省礦床工業指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和匯總;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八)負責管理全省地質勘查行業,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措施;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組織制定和發布地質勘查指南,認定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礦業權評估工作,審核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負責國家出資礦產地礦業權價格評估結果的確認和探礦權價格評估結果的備案,審批礦業權價格處置;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管。
(九)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批;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管理礦產品的運輸和營銷;負責礦山監管和礦業統計;參與礦山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審查。
(十)組織建立和實施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指揮機制,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計劃;組織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監測預報以及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的審核;管理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能的勘探和評價;審核確定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組織確定古生物化石產地、具有重要價值的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組織實施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護。
(十壹)統壹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產測繪等測繪行業管理;審查和認證測繪資質,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成果匯交;審核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貴州的測繪事項;管理地圖的編制,審查向社會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查地圖上地名的表示;負責保護測量標誌。
(十二)制定測繪技術標準;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繪制行政邊界的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承擔航空和遙感測繪的申請和審批。
(十三)依法征收和收取土地、采礦、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費用和價格;安排和監督國家和省政府撥付的各類業務經費和其他有關資金及經費。
(十四)組織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縣(處)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市(州、地)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績效評價。領導市(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