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贈,支持農村消防工作。第五條農村消防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和監督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量化農村消防工作責任目標,並對責任目標實行檢查、考核和獎懲。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農村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教育、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相關教學和培訓內容。廣播電視和其他有關新聞部門有義務在農村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消防安全、保護農村消防設施、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第二章農村消防組織第八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消防安全委員會,並指定壹名政府領導為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擔任主要負責人。第九條農村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小組承擔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消防措施;
(二)開展經常性的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農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組織檢查農村消防工作,整改火災隱患;
(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對策;
(六)組織滅火救援工作。第十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應當建立誌願消防隊。縣級義務消防隊數量不少於100人,鄉(鎮)義務消防隊數量不少於50人,村義務消防隊數量不少於15%成年公民。第十壹條尚未建立公安消防站的縣(市、區)、鄉(鎮)應當因地制宜建立自辦、聯辦、誌願、合同制消防隊。第十二條誌願消防隊、專(兼)職消防隊應當掌握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知識和防火滅火技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壹)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開展消防業務培訓;
(3)建立戰備值班秩序;
(四)滅火;
(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巡查;
(六)維護、保養消防設備和設施。第三章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宣傳教育;在重大節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可以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學生和兒童進行消防教育。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消防安全標準,引導農村有計劃地進行木屋、茅草房改造和農竈、電氣線路改造,提倡和推廣使用防火建築材料,提高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規範用火、用電、用氣管理。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農村消防工作的檢查,做好登記,並實施跟蹤復查。在重大節日、活動和農業收獲季節,要進行重點檢查。
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疏散方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消防檔案,明確專人保管,並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村莊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村的基本情況;
(二)消防組織的基本情況;
(三)村莊平面圖、道路交通流水圖等。;
(四)消防培訓、演練和消防設備、器材、設施;
(五)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檢查和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和培訓,以及火、電、氣、油的管理和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