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研究、防災減災等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指揮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氣象因素誘發的其他災害進行監測、預報和防災減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
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防禦規劃和設施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災害普查,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氣象災害的現狀、趨勢預測和評估;
(二)氣象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禦區;
(三)氣象災害防禦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四)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禦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六)氣象災害防禦保障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禦區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點,設置警示標誌。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雷達、衛星遙感、氣象衛星綜合處理和應用、氣象信息傳輸網絡等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業務系統。
風景名勝區、林區、礦山、水庫、電站、重點工程、機場、公路、鐵路、航運等。,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監測網絡、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設施。
信息產業部門應當確保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不受幹擾。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第三章監測、預報和信息發布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的管理。第十二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聯合監測,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絡。第十三條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發生發展的監測、預報和研究,提高氣象災害的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第十四條氣象臺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應當立即向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臺站報送的氣象災害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後,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通報有關單位,並提出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氣象災害預報時,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通知有關單位,並根據可能的強度和範圍,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氣象條件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除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應當及時播發和刊登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臨近氣象災害的預報、警報、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播發或者插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名稱。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必須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及時氣象信息,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做到全面、準確、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