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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省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述職評議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述職,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評議工作可以邀請NPC人大代表參加。第三條述職的目的是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潔勤政,增強法律意識和公務員意識,推進依法治國。第四條述職應當加強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計劃地進行,註重實效。第五條參加述職評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應當:

(壹)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參加評比活動;

(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如實反映情況,客觀公正評價;

(三)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第六條參加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在審議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組織領導和內容第七條述職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述職評議的具體工作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辦事機構承擔。第八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述職的對象、內容和時間,制定述職實施方案。第九條述職內容:

(壹)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勤勉、廉潔;

(四)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迫切要求的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第十條述職可以根據前條所列內容進行綜合評價,也可以對某壹方面進行評價。第三章程序和方法第十壹條述職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評議會議和整改落實四個階段。第十二條述職前,應做好以下準備:

(壹)制定鑒定工作實施方案,包括鑒定的組織、對象、內容、時間和要求;

(二)評議前兩個月,書面通知評議對象、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

(三)進行評估、宣傳、動員和部署;

(四)確定參加評價的人員,並組成評價工作組;

(五)組織參與者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六)評議對象根據評議內容,編制評議報告。第十三條評議工作組對評議對象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調查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案卷和相關材料。

評議工作組應當在述職評議會議前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評議準備情況,並提交述職調查報告。

評議對象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評議工作組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意見,提供相關材料。第十四條述職評議壹般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評議對象向常委會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代表充分發表評議意見,也可以采取書面發言的形式。必要時,被評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應邀列席會議。第十五條述職評議對象應如實進行述職,並認真聽取意見,回答問題;評論有不同意見,可以說明。第十六條述職評議會議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評議意見,經常委會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後,提交評議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整改。評議對象收到評議意見後,在1個月內向常委會提交整改方案,並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第十七條根據述職評議對象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審查核實。第四章評議和處理第十八條評議對象提出的評議和結論性意見經常委會或常委會主任會議確認後,送評議對象所在單位的上級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考核使用幹部的依據。第十九條評議對象有違法、失職和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阻礙評議工作,拒絕接受評議,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處理:

(壹)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進行檢查;

(二)依法提問;

(三)移送有關組織或者部門調查處理;

(四)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五)依法撤銷或者罷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職務;

(六)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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