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負責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配合管理。第四條禁止在各地設立商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機。第五條營業性電子遊戲室的經營條件如下:
(壹)室內場所具有固定、安全、良好的通風和照明設備。活動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場地內每臺遊戲機平均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電子遊戲機設備和技術資料。
(三)必須設置在距中小學校200米以外的地方。第六條申請和批準程序:
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室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向同級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安全合格證》、《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營業執照》、《安全證書》、《營業執照》分別由省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第七條嚴禁利用電子遊戲機賭博。第八條除法定節假日外,電子遊戲室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開放。第九電子遊戲室必須健康有益。嚴禁使用帶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暴力等音視頻的電子遊戲機電路板。第十條電子遊戲室變更名稱、經營地點和負責人,以及增減電子遊戲數量、更換電路板,必須到批準其開業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禁止轉讓、出租營業執照、安全證書和營業執照。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第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開始營業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沒收其非法財物,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安全合格證》或《營業執照》的,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擅自開辦有獎電子遊戲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沒收其非法財物,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營業性電子遊戲室在法定節假日以外,向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開放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處以壹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非法財物,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
(六)再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加倍處罰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凡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的,按《廣東省禁止賭博條例》處罰。第十三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群眾團體不得設立營業性電子遊戲室。
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縱容、包庇電子遊戲室經營者或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非法經營活動。如有違反或失職,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附: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
關於《營業性電子遊戲室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31次會議通過(1997 10 10月1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室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中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電子遊戲機”修改為“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2、將第十二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文化行政部門沒收的電子遊戲機電路板”修改為“文化行政部門沒收的非法財物”。
3.第十二條第(六)項再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加倍處罰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再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加倍處罰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