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延誤,不是加價,不是臺風,不是三五十元的運費,而是——提單丟了!
案件原因:
5438年6月+2009年2月,國華公司(貨主)根據與希臘VA公司(收貨人)簽訂的銷售合同將貨物發往希臘。
2010年6月,國華公司委托即墨工行向希臘VA公司收款,國華公司指定此項收款業務按照《托收統壹規則》辦理,收款金額為3,865,438美元+0,888.51,收款項目還包括本次收款所附單據。
2010年6月,工行青島分行填寫運單並蓋章,DHL山東公司負責寄送包括托收項下海運提單在內的單據。運單中註明的收貨人和收貨地址均為國華公司指定的名稱和地址,運單中“已交付貨物詳細說明”壹欄填寫為“單據”。
寄件人與承運人在本次快遞業務中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承運人的責任,由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與DHL山東公司於2010 1簽訂的《中外運-DHL運輸服務合同》及《DHL運輸條款及條件》中的相應條款確定。即墨工行支付快遞服務快遞費148.48元。
發生了壹起事故:
DHL山東公司提供的查詢記錄顯示,快件於2010年2月2日到達希臘雅典。當天DHL交給第三方派送,無法拿到簽收結果。
2月3日,快件送達,簽收。
2065438年4月1日,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書面反饋了快件投遞情況。內容如下:該快件於北京時間2010交付DHL運輸,從中國寄往希臘。
希臘DHL寄回快件的實際收件人GREMOTSIS先生打電話給希臘DHL,要求更改投遞地址。接到客戶要求後,DHL在希臘的派送代理人按照客戶要求於2月3日將快件送到新地址。根據希臘當地的調查,GREMOTSIS先生提供的新地址是壹個商店地址(商店名稱為:TheWorldofCarpet & ampMoquette),快遞員直接把快件送到了這家店,但這家店已經倒閉,簽收人不見了,快件無法取回。
2010年底,國華公司以即墨工行為被告,DHL山東公司為第三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據此,該案終審判決即墨工行賠償國華公司人民幣2607496元及利息。案件執行期間,由法院主持,即墨工行與國華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即即墨工行實際支付國華公司3153708.63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為,根據合同中的上述約定,本案中DHL山東公司交付的快件應交付至快遞運單表面註明的地址。據悉,DHL山東公司希臘代理商的行為符合行業通常的操作慣例,其變更投遞地址不構成違約。
DHL山東公司也未能證明其在希臘的代理人在接到電話後采取了合理審慎的措施核實GREMOTSIS先生的身份。同時,其希臘代理人在到達實際送達地址時,並未核實該地址與快件實際收貨人以及快件運單中指定的收貨人之間是否存在授權關系。
交付行為符合行業慣例。即使快遞行業確實存在這種寄遞行為,也不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因為其違反了法律關於合同當事人應當合理、謹慎、善意履行合同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並可能給寄件人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DHL山東公司在快遞過程中的錯誤投資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即墨工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於第二個焦點,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即墨工行青島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快件投遞至快件錯遞期間,未向DHL山東公司告知快件的性質,被告DHL山東公司沒有義務對快件投遞單據的內容和價值進行審查。在實際操作中,DHL山東公司沒有機會了解文件的內容和價值,以及運單上發送的貨物。
如果銀行認為所交付的單據或貨物的價值非常高或非常重要,它應該並有機會善意地通知或提示快遞承運人。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島分行未盡到這壹告知義務,是即墨工行在履行運輸服務合同過程中的過錯。
根據本案的運輸服務合同,本案中的“運輸服務”是指DHL山東公司為工行青島分行提供的快遞服務。因此,快件的投遞過程也應包含在運輸過程中,因快件投遞錯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金額也應按合同約定處理。
1.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遞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報銷中國工商銀行即墨支行快遞運費65,438+048.48元。
2.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遞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賠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即墨分行損失100美元。
工商銀行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被上訴人作為專業快遞企業,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快遞行業行為規範,按照書面地址安全、及時地將快件交付給收貨人。但被上訴人違反《快遞業基本守則》和合同約定,將載有上述文件的快件直接交給收貨人,導致涉案貨物被收貨人取走,造成發貨人貨款全損。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和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錯誤投資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兩者都不享有免責或者限制責任的權利。2009年6月5438+10月,DHL威海分公司誤送中國銀行威海分行代收的單據,最終賠償榮石公司全部貨款損失。
“未按約定辦事”最多構成違約,不壹定是“故意違約”。本案中,雖然被上訴人在快件投遞過程中沒有核對收件人身份,構成了壹定的過錯,但這種過錯顯然不構成“故意”。
但在本案中,上訴人不僅沒有披露所寄文件的價值,也沒有從事任何保險或保險,因此被上訴人沒有預見上訴人要求的損失金額的可能性。因此,原審判決中上訴人的索賠數額明顯超過被上訴人的合理預見是完全正確的。
DHL山東公司稱,DHL希臘公司根據壹位GREMOTSIS先生的電話通知要求,變更了快件的投遞地址,但沒有提供通話的相關證據和通話內容。
DHL希臘公司在將快件交付給VA希臘公司時,不僅知道快件中各種單據的內容和價值,而且預見到將提單和銀行托收憑證交付給代收行以外的VA希臘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壹審法院認定DHL山東公司在投遞過程中不知道快件的物品及價值是不合理的,且DHL山東公司不能預見因錯寄快件的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並援引最高限額責任的相關規定,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有限賠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
壹、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子楚59號民事判決書第壹項;
二、青島中院(2013)59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為:被上訴人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遞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賠償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即墨分行人民幣3164027.6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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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年終個人總結報告1
20-2000年,在科主任和護士長的正確領導下,回顧過去壹年的工作,緊張伴隨著充實,忙碌伴隨著堅強,團結伴隨著喜悅。在院領導和科室領導的帶領下,在同誌們的相互幫助下,我圓滿完成了自己承擔的各項任務。我以“以人為本”的服務宗旨,深入開展優質護理服務,加強基礎護理,圓滿完成了各項護理工作。工作總結如下:
第壹,在思想政治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