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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娛樂場所管理,豐富人民群眾文明健康的娛樂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1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娛樂場所的範圍包括:

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歌廳、夜總會等。;

2.營業性電子遊戲廳、遊藝機和娛樂場所;

3 .營業性臺球、保齡球、高爾夫球、卡丁車、棋牌室等娛樂場所;

4.商業多功能娛樂場所;

5.兼營歌舞娛樂項目的場所包括酒吧、茶樓、餐廳、咖啡廳等含有歌曲、樂手演唱、演奏等表演內容的經營場所,以及設有卡拉ok房間或者卡拉ok設備等娛樂設備的茶樓、餐廳等經營場所;

6.營業性娛樂和遊樂場所;

7.其他商業娛樂場所。第三條娛樂經營單位應當開展文明健康的娛樂活動,嚴禁從事本條例禁止的活動。第四條娛樂場所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市場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調整布局結構,審核娛樂經營項目,加強對娛樂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處罰違法行為。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下設的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專職稽查隊伍要進壹步加強,不能削弱或撤銷;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審核娛樂場所的消防和治安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娛樂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管理,處罰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娛樂場所進行登記,查處無照違法經營行為。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得參與、包庇、縱容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信息,不得利用職權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不得收取費用。 違反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不得違反規定無償使用娛樂場所及其設備,不得幹擾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合法經營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娛樂場所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進入娛樂場所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第六條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應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相關證明材料;

4 .場所及設施、設備和器材信息;

5.場所、房屋或者其他場所的證明材料;

6.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平面圖。

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供公共場所治安消防管理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

《條例》規定,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不得投標或者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第七條娛樂場所的營業場所和營業面積應當符合省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娛樂項目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涉及顧客人身安全的遊樂設備,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安全證書。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可能幹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和工作的場所。中小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禁止設立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禁止在戶外從事電子遊戲經營活動。第八條娛樂場所實行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審查制度。設立娛樂經營單位,先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和發展布局進行項目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持有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和消防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娛樂場所安全合格證》和《消防安全許可證》,並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核。通過審核者將被授予衛生許可證。持有《文化經營許可證》、《娛樂場所安全合格證》、《消防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並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未經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發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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