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依法開發利用荒地、荒灘從事養殖業;鼓勵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人才從事漁業生產。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漁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漁業管理,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管理,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優質、生態、安全的水產養殖,保護和合理利用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資源。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無公害水產品認證工作。第六條可用於養殖的水域規劃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實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省內跨市、州、區域的可用於養殖的水域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
(二)跨縣(市、區、特區)的可用於養殖的水域規劃,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制定,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三)縣(市、區、特區)可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規劃,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進行養殖等。,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養殖證。
承包集體所有水域等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殖登記。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生動物的檢疫和運載工具的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生動物病原體進行監測和調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重大疫情,並按照規定報告。
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生動物疫情監測和調查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生產使用漁藥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養殖生產的技術標準、規範或者規定,不得使用非法漁藥、有毒有害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飼料,不得在含有有毒有害汙染物的水體中從事養殖。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漁業生產發展和種質資源特點,科學規劃全省水產苗種生產。第十壹條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壹)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於育種的親本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前款規定不包括漁業生產者自繁自用的水產苗種。第十二條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水產苗種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並符合水產苗種質量標準。雜交水產苗種的親本應為純系群體。
水產苗種的管理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異地引進水產苗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檢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