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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201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諧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等非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和沖突,不得鼓吹、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從事恐怖活動。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基督教協會、天主教貴州教區等區域性宗教社會團體。

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設立並登記的供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以下簡稱其他固定場所)。第六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構,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將宗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宗教事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配備專兼職宗教幹部,落實宗教工作責任,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人員,協助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第九條建立宗教工作聯動機制,嚴格落實宗教工作責任,完善宗教工作信息聯絡員和協調員隊伍,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宗教工作網絡。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管理宗教事務,幫助宗教界解決實際困難,為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信教群眾和信教公民增強國家意識、法律意識和公民意識。鼓勵和支持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進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和社會和諧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第十二條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同意的宗教事務部門報上壹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團體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應當向原審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宗教團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能:

(壹)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本團體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協調和指導宗教教育活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解讀宗教教義和法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和培訓,培養、認定和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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