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際法是如何產生的?

國際法是如何產生的?

什麽是國際法?簡單地說,國際法是壹種主要用於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因為人們通常把國家之間的關系視為“公共對公共”,所以國際法也被稱為“國際公法”。國際法是在國家間長期互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從公元前4000年開始,世界上出現了埃及、印度、巴比倫、中國等文明國家。他們並不是完全與外界隔絕,而是彼此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交流和聯系。久而久之,它們逐漸成為各國普遍認可和遵守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這是最初的國際法。

但是,壹般認為國際法是現代社會的產物。今天,國際法已經得到充分發展,成為壹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門。

國際法在歷史上有不同的名稱。古羅馬稱國際法為“萬國公法”,意思是調整羅馬人和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1625年,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出版了《戰爭與和平法》,稱之為“萬國公法”。

1780年,英國法學家傑裏米·邊沁第壹次更名為國際法,沿用至今。19世紀中葉,國際法從西方傳入中國。1893年,廣州禁煙時,林則徐將瑞士法學家瓦泰爾的《萬國公法》壹書的幾個章節翻譯成中文,稱《萬國公法》是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於1864年翻譯成中文的,當時他是清政府文同博物館的首席老師,第壹次被美國法學家惠頓稱為“國際法原理”。此後,國際法逐漸在中國傳播開來。

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是壹個特殊的法律體系,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由於國際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所以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此外,爭取獨立的國家政府之間的國際組織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範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雖然個人是國內法的主體,但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每個國家都享有國家主權,不存在也不應該有淩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構。因此,國際法不能像國內法那樣由立法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而只能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即締結條約來達成。

第三,國際法采用特殊的實施方式。在國內,有壹些有組織的強制性機構,如軍隊、警察和法院,以維護法律並確保其實施。世界上不存在國家之外的這種強制機關,國際法的實施只能由國際法的主體——國家本身和國家的個別或集體行動來保障。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分為兩類: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直接來源於國家主權的國家之間在享受基本權利上沒有區別。派生權利是從基本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不同國家享有的派生權利是不壹樣的。國家有四項基本權利:

首先是獨立的權利。獨立權是指壹個國家有權獨立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來控制和幹涉。它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國家有權獨立處理主權範圍內的事務;第二,國家在處理這些事務時不受外部幹涉。這兩個方面密切相關。

獨立要求不受幹涉,這是獨立的必然結果。獨立的權利是不幹涉原則的基礎。同時也是國家享有主權的標誌。處於殖民地或附庸國的國家沒有主權。

第二是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國際法中各國地位平等的權利。既然每個國家都享有主權,那麽它們就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間沒有管轄權。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社會制度和發展水平,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嚴禁大國欺負小國,禁止強國欺負弱國,堅決反對各種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

第三項是自衛權。自衛權是指壹個國家保衛自身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在和平時期,國家有權進行國防建設,組建軍隊以防備可能的外來侵略;第二,當壹個國家實際受到外國勢力攻擊時,它有權單獨或集體自衛。但自衛權的行使應嚴格以受到外來勢力攻擊為前提,不得以自衛為名實施侵略。

第四項是管轄權。管轄權是指壹個國家有權對其境內的所有人、事、事行使管轄權。這包括:屬地管轄權,即壹個國家領土範圍內的任何人、事、事都有權管轄。

國籍管轄又稱屬人管轄,只要是自己國家的公民,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國家都有權管轄。

保護性管轄權,為了保護國家及其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有權對外國人在外國實施的某些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

普遍管轄權是指每個國家都有權對嚴重危及整個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全和全人類根本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如販毒、海盜和種族滅絕,無論這些行為發生在何時何地。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壹個國家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的基本權利。在國際關系中,不允許有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無能國家。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然而,國家的這壹權利和義務取決於代表它的政府。具體來說,是由國家中央政府來實現的。眾所周知,世界上只有壹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壹合法代表。臺灣省是中國的壹個省,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應該由中國人民和中央人民政府來代表和實現。

  • 上一篇:剛做建築設計3個月。我以前是做施工的,所以有壹些前輩的建議和指導。現在主要畫平、立、剪。
  • 下一篇:企業的責任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