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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來源有哪些?

壹.國際法院的介紹。國際法院的主要職能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及相關條約和公約的規定,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作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如戰犯。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各方同意將法律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2.國際法院是壹個具有特定管轄權的民事法院(解決國家間爭端,並向得到正式承認的聯合國機構和專門機構提供咨詢意見),沒有附屬機構。然而,自1946以來設立的大量區域法院和特設法庭造成了壹些混亂。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所以不能審判個人(比如戰犯)。這項任務屬於國內司法機構、聯合國設立的特設刑事法庭,如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R)以及國際刑事法院。還必須將國際法院與專門處理與歐洲聯盟事務有關的案件的歐洲法院(設在盧森堡)以及歐洲人權法院(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權法院(哥斯達黎加聖何塞)區分開來,後者是根據人權公約設立的,負責審查違反人權公約的指控。這三個法院可以審查私人提交的案件(針對國家和其他被告),但這類案件不能由國際法院受理。國際法院也不同於專門的國際審判法庭,如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不是國家司法機構可以上訴的最高法院,也不是個人提出最終上訴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國際法庭的上訴法院。然而,在其擁有管轄權的案件中,國際法院有權裁定仲裁裁決的有效性。國際法院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咨詢管轄權,二是訴訟管轄權,其中咨詢管轄權是指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國家。國際法院只能審理國與國之間的爭端。但是,並不是每個國家都可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締約國的成員國才有這個權利。那麽非條約成員國可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嗎?是的,但是我們必須依靠安全理事會對《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例如,瑞士不是締約國家的成員,但它在這方面利用了安全理事會的規定。值得註意的是,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並不意味著國際法院擁有管轄權。我給妳舉個例子。妳還記得在南斯拉夫危機期間,美國轟炸了我們的大使館。當時我國很多人主張將此案提交國際法院裁決,導致兩國關系緊張。中國作為簽約國,有權在國際法院起訴美國,但問題是中國能否提起訴訟,而提起訴訟的條件與法院的管轄權有關。行使法院管轄權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的意願。讓我們考慮壹下。如果中國起訴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在哪裏?換句話說,如果被告不同意國際法院的意見,該怎麽辦?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條第六款,如果雙方對管轄權有分歧,將自行解決管轄權問題。那麽訴訟當事人如何表達對法院的管轄權呢?訴訟當事人有幾種方式來決定法院的管轄權:第壹種方式是根據《法院規約》第三條第二款來執行管轄權;第二種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特別協議;三是制定爭端解決條款。第壹種方式是說,有關各方可以事先作出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執行。假設有關雙方事先都做出這樣的聲明,事情就比較好解決了。在中美使館問題上,如果中美同時有過類似的表態,那麽我們說國際法院有權執行管轄權。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大多數國家在作出聲明時都有壹定的保留,國際法並沒有規定保留的範圍。比如美國曾經宣布不接受內部爭端的管轄權,甚至美國還進壹步解釋了內政這個詞,這是美國自己決定的事情。不難看出,實際上美國人對內政壹詞的解釋是對國際法管轄權的徹底否定。所以國際法院有些法官認為這是非法的,有些法官認為國際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所以這個問題至今沒有解決。第二種方式是,如果談判失敗,有關雙方將案件提交國際法院裁決,雙方將通過裁決達成諒解並簽署協議。壹般來說,這種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種方式是,如果各方對《公約》中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有分歧,可以通過國際法院做出裁決,但這只是《公約》的附加條件。比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末尾也有類似的規定,但這個公約的特點是,如果妳參加了,妳就沒有保留權。眾所周知,中日之間有壹個古老的化學武器問題。根據公約,日本必須幫助中國解決二戰期間日本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問題。如果雙方有分歧,可以通過國際法庭來裁決。這裏有第四條路。第四種方式有個例子:英國和阿爾巴尼亞曾經在壹次海上事故中發生爭執。當時,英國船只在阿爾巴尼亞領海附近海域被阿爾巴尼亞水雷擊中沈沒,英國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然而,阿爾巴尼亞認為,國際法院沒有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國際法院也對阿爾巴尼亞的拒絕做出了回應。國際法院的依據是,阿爾巴尼亞此前表示支持安理會聲明,將故意阻礙他國船只航行並涉嫌在規定海域實施武裝襲擊的國家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英國正是根據這壹聲明起訴阿爾巴尼亞的,因此國際法院認為它有管轄權。法院的管轄權可以分為這幾種方式,但這不是壹個很簡單的問題。有關雙方通過特別協議將案件提交國際法院,否則不接受國際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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