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其實就有產業政策,比如“以鋼為綱”,優先發展重工業,鼓勵發展地方工業和鄉鎮工業等。,但產業政策壹詞並未應用,更不用說嚴格意義上的產業政策法了。中國比較明確和自覺的產業政策的提出和實施始於上世紀80年代後半期。
1986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中首次正式使用“產業政策”的概念,提出了系統而具體的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1987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提出“把計劃管理的重點轉移到制定產業政策上來,通過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產業政策的實現”。1989 3月15《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重點的決定》頒布,這是我國第壹部關於產業政策的正式規範性文件。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1993通過的《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是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職能和調控手段”。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大和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精神,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趨勢,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九十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作為今後制定各項產業政策的指導和依據。1996年4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九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了壹系列具體的產業政策。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陸續制定了壹些包含或體現相關產業政策性質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比如《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1992);《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汽車行業產業政策(1994);《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暫行規定》(1995,後被2002年《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1995,後被分別於1997和2002年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取代)、《促進科技水產業政策》(1997);《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1999)、《關於當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的若幹意見》(1999)、《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2000)、《關於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的意見》(2000)、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0年)《關於十五期間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意見》(2001)、《國家產業技術政策》(2002年)、《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等。
上述情況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越來越重視產業政策的運用,其法制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對調整我國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組織質量和產業技術水平,進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發揮了積極作用。有人認為中國近二十年實施的產業政策數量和領域遠遠超過了以產業政策著稱的日本。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還存在壹些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我國產業政策領域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我國產業政策的法制化程度較低,現有的許多產業政策沒有納入嚴格的法律調整。雖然不是所有的產業政策都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但是壹些基本的、重要的產業政策還是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然而,目前我國產業政策的許多重要方面只是表現在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法律法規中,有些甚至沒有以規則的形式通過,而只是以壹些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出臺“純”政策,缺乏法律責任制度作為保障。毋庸諱言,那些沒有經過任何法律調整的產業政策,那些僅僅以法律法規形式存在於基礎領域的產業政策,也很難收到法律調整的應有效果,尤其是上面提到的產業政策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政府自身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的行為,也應當受到相應法律的約束。基於這種情況,有人認為中國很多領域只有產業政策,沒有產業政策法。嚴格來說,這是有道理的,特別是就上面提到的第二級產業政策法而言。
當然,上述產業政策的法律調整和合法化的效果只是就其應有的狀態而言,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收到這種效果取決於法律規定是否完善。就2002年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而言,是我國產業政策法中少有的高層次立法,基本內容也比較合理有效。但是,它也有壹個明顯的不足,就是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這種“促進”法雖然沒有像那些直接規範市場行為的法律那樣有非常具體的法律責任制度,但它甚至不是沒有壹個條款,甚至不是壹個能夠體現經濟法特點的激勵條款。這樣的法律也很難約束和控制政府行為。這恐怕與我國經濟立法過程中的部門起草有關。也許這是由壹些學者所說的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分工和價值取向決定的:經濟法主要以實體規範的形式(授予行政權)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行政法主要以程序規範的形式(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經濟法保障政府對市場濫用行為的控制,實現經濟生活的秩序價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政府經濟調控的適度,保證經濟生活的自由價值。但是,法治原則應當貫徹到所有的部門法中,也應當體現在包括產業政策法在內的經濟法中。
(2)在入世、知識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完善我國產業政策法。
基於市場經濟的產業政策和產業政策法將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得到進壹步發展和完善。在這壹過程中,無疑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中“入世”、知識經濟和可持續發展將是最明顯、最重要的三個因素,或構成其主要背景。
中國已於2006年2月6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標誌著中國的對外開放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浪潮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在此背景下,在遵守WTO基本規則的前提下,保護民族產業,提高產業競爭力,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很難靠自身的力量改變在國際分工和貿易利益中的不利地位。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功能,積極運用政府的力量引導企業行為,通過實施產業政策並上升為法律,加快產業政策立法,以法律保障產業發展。有學者認為,發展中成員的正當貿易保護要求將主要取決於未來產業政策的運用,這與發達成員並無不同。世貿組織不禁止使用產業政策,只要這些政策執行非歧視原則。因此,產業政策在國際貿易政策體系中的重要性相對增加。雖然入世後,政府不能再幹預和“補貼”很多領域,重點扶持壹些產業的產業政策也會受到限制,但根據已加入WTO國家的例子,政府可以在以下領域有所作為:壹是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技術開發,提高中長期產業的競爭力;二是支持國家經濟落後地區;三是扶持中小企業。[16]這些方面是我國未來產業政策立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中,雖然《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經頒布,但很多問題還需要通過制定壹系列配套法律法規來進壹步細化。西部地區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法律法規需要制定和完善。為了防止外資企業憑借資金和技術實力獲得壟斷地位,壟斷中國市場,應加快制定《反壟斷法》;同時,加快制定《控股公司條例》和《企業兼並條例》,為入世後企業兼並重組提供法律依據。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核心的知識將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成為生產的支柱和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今天,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制定了本國的知識經濟產業支持和產業調整政策,試圖有效組織知識資源,促進結構升級,實現知識經濟的發展目標。在此背景下,我國原有的以“知識、科技成果和技術創新”為經濟增長“外生變量”的產業政策,應該轉變為以“知識、科技成果和技術創新”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內生變量”。這就要求我國在制定和完善相關產業政策法律時,必須體現增加無形知識和技術供給、促進傳統產業高技術產業化和高科技發展、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和加強知識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導向。主導產業的確定和選擇以及產業組織政策的確定都應體現知識經濟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在中國逐漸被人們所認識,並被確定為未來的發展戰略之壹。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的發展。”它強調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要求經濟增長必須絕對建立在生態基礎上,並確保這些生態基礎得到保護和發展,使其能夠支撐長期的經濟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學者提出了西部大開發中產業政策法的生態化問題。[17]事實上,產業政策法的生態化不僅是西部大開發中應關註的問題,而且具有全局性意義,已經成為可持續發展背景下完善我國產業政策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在這方面,日本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追求經濟增長型產業政策的失誤導致嚴重工業汙染的教訓值得我們認真吸取,否則,所謂的“增長成本”是非常高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產業政策時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從而實施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環保產業、清潔生產和生態經濟的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因此,盡管環境保護法已經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環境產業政策也可以作為產業政策的壹個單獨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是將環境保護或生態化作為壹個理念和原則貫穿於產業政策法尤其是產業結構政策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產業政策法的完善不僅要著眼於其壹級完善,還要特別重視其二級完善,使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的行為得到有效規範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