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化反避稅意識,同時利用國際稅收競爭與協調的雙重性開展反避稅合作。
跨國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涉及多個國家的經濟利益,國際反避稅知識是這裏的關鍵,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只有達成共識,為國際反避稅的同壹個目標而努力,才不會出現惡性的國際稅收競爭。值得註意的是。上述OECD定義惡性競爭的標準具有壹定的傾向性和局限性。畢竟要從各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國情,對於資源匱乏、環境惡化、失業率高的國家和地區要有例外條款。
此外,各國還可以利用國際稅收競爭與協調的雙重性,開展反避稅合作。所謂“雙重性”,是指在良性國際稅收競爭的情況下,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而在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情況下,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往往取得顯著成效。即如果a國和b國簽訂了避免稅收競爭的協議,如果其中壹方選擇違反協議,單獨降低稅收負擔來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對該國最為有利,那麽雙方自然無法繼續合作;但是,如果C國這個同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卻實行惡性稅收競爭的避稅國,所有的國際遊資都會流入C國,此時,對於A國和B國來說,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就成了必然的選擇。事實上,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為遏制惡性稅收競爭進行了不懈努力,反惡性稅收競爭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取得了顯著成效,加強了對跨國公司和跨國交易的稅收管理,為推動國際稅收合作的規範化和法治化奠定了基礎。
2.將稅企之間的利益博弈轉化為利益共享。
在稅收博弈的行動序列中,博弈的第壹發起者必然是納稅人。在跨國納稅人作出行動選擇之前,各國稅務機關不能率先發起遊戲,而只能公布遊戲規則,即稅收法規,跨國納稅人根據自己的知識作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選擇。如果跨國納稅人的選擇是“合法”的,各國稅務機關必須也只能“依法納稅”,為跨國納稅人提供優良的納稅服務。這個遊戲的良性循環是:跨國納稅人依法納稅——各國稅務機關依法納稅並為其提供優質服務——跨國納稅人依法納稅更好。這裏的“法”既包括各國國內稅收法律法規,也包括國際稅收法律法規。目前國際稅收法律法規非常有限,可以更多依靠稅收征管領域的合作和制度安排,通過提供壹系列規則來界定各方稅收行為的選擇空間,減少稅收行為中的不確定性,增強各方合作,使利益博弈在規範的環境中展開;稅收征管的合作和制度也可以在各方博弈的實踐中不斷完善,最終所有享受利益的人都能從中受益。
3.促進國際稅法規範的進壹步發展。
(1)增加了雙邊稅收協定中反國際逃稅規則和措施的相關規定。為了解決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新的國際稅收問題,各國將更加重視利用這種現有的雙邊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並將更加重視制定新的措施來防止國際逃稅和增加稅務行政協助。同時,將突破現有信息交換體系中對信息交換的種類、範圍和交換方式的限制,擴大信息交換的內容和範圍,采用新的信息交換方式。
(2)在國際合作的基礎上,制定新的多邊反國際避稅機制和規則。首先,提供多邊交流和對話的平臺,順暢地溝通信息,並確保做出和接受可信的承諾,如自由貿易協定;前面提到過;二是在信息交換方面提供多邊、統壹、標準化的操作程序指南,保證信息交換的質量和及時性;三是以適當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各國參與的積極性和對這些制度和規則的自覺遵守。
對中國的啟示
面對國際反避稅領域的現實,我國應繼續積極開展國際稅收協定的談判和簽署,增加和完善反避稅的相關條款,推動建立良好的國際稅收管理秩序。自1983首次與日本簽署協定以來,短短20多年間,我國已與外國正式簽署了近百個雙邊全面協定,基本形成了廣泛的協定網絡,為應對國際稅收問題,特別是反避稅工作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在協定名稱中加入了“防止逃稅”的內容,並自始至終貫徹執行,可見其從法律角度打擊逃稅的決心。就內容而言,中國有必要考慮在協定中加入信息交換、稅收征管、合作等反避稅條款。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涉外稅收法律法規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世界承諾的全面履行,市場的不斷開放,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不斷增加。近年來,我國出臺了成本分攤、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壹般反避稅條款等國際規定,使我國反避稅立法更加國際化。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立法對反避稅專業技術問題的界定還比較薄弱。我們應更多地借鑒OECD國家的做法,完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規定,以適應復雜的避稅安排。此外,應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在稅收征管領域的合作,推動國際稅收合作的規範化和法治化,處理好既競爭又互利的國家關系,逐步解決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