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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國際貨幣與金融法國際貨幣與法律體系

各國在建立自己的涉外貨幣法律制度方面享有專屬主權。其中心內容包括本國貨幣性質的確定、匯率制度的選擇和外匯管制的實施。

(壹)各國貨幣性質的確定

每個國家都有權根據其實際的經濟和政治條件,決定其貨幣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國際上自由兌換。

1.確定本國貨幣為完全可兌換貨幣。即本國貨幣可以不經本國政府批準,在國際市場上自由兌換成他國貨幣,在進出口貿易、運輸、保險等非貿易和資本轉移經濟交往中廣泛用作支付手段。

2.確定本國貨幣為部分可兌換貨幣。也就是說,有限自由兌換的實施來自不同的方面:從交易主體到劃分,從交易項目到劃分等等。

3.確定本國貨幣不可兌換。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只有經當地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當地貨幣才能在指定銀行按訴訟價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

(二)各國匯率制度的選擇

匯率制度主要規定本國貨幣與他國貨幣之間的匯率關系、匯率波動的幅度以及幹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目前各國選擇的匯率制度基本可以分為兩種: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

1.固定匯率制度

指外匯市場受到壹定限制,在壹定範圍內波動的壹種匯率制度。

法定匯率可以表示為單壹匯率,即壹國只有壹種法定匯率,也可以表示為復合匯率,即壹國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復合匯率有兩種主要形式:

(1)法定差額匯率。最常見的形式是規定貿易匯率和金融匯率。

(2)變相的差別匯率。

2.浮動匯率制度

指外匯市場不受某些客觀因素限制,波動由外匯供求關系決定的壹種匯率制度。

根據政府是否幹預,浮動匯率可分為:

(1)自由浮動匯率是指壹國貨幣當局對匯率的波動不采取任何幹預措施,匯率完全根據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自由浮動。

(2)管理浮動匯率是指壹國貨幣當局直接或間接幹預外匯市場,以使匯率向有利於本國的方向浮動。最常用的幹預手段是建立包括黃金和外幣在內的“外匯穩定基金”。

(三)各國實施外匯管制的情況

外匯管制是指壹國貨幣金融當局對外匯結算、交易、借貸、轉移和匯率實施的各種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匯管制的主體

它是實施外匯管制的機構。各國壹般授權其中央銀行或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外匯管理法律、政策和法規。

2.外匯管制的對象

也就是說,外匯管制的對象壹般包括:

(1)人體對象。各國通常對居民和非居民區別對待。壹般來說,各國對居民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比較寬松。

(2)事物的客體。包括進出口商品、貨幣、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以及金銀等貴金屬及其制成品。

3.外匯管理的內容

(1)貿易項目控制

進口付匯的控制;(2)出口收入的控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控制

總的來說,非貿易項目外匯管制,收入寬松,支出嚴格;發達國家寬松,發展中的中國嚴格。

(3)資本賬戶的控制

壹些發達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需要采取壹些措施限制外資流入;至於資本輸出,發達國家壹般不加限制。

為了發展國民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發展中國家采取了更多的措施限制國內資金外流,鼓勵吸收外資。

政策。

(4)對現金、黃金等貴金屬及其成品的管制。

重點壹般放在限制現金、黃金等貴金屬及其制成品的出口上。另外,外匯管制還有壹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匯率的管理。匯率管制的核心內容是實施復合匯率制度,通過設定不同的匯率來調控外匯收支。1944年7月,國際貨幣體系,即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2月1973“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現行的協定《基金協定》,主要包括匯率安排、外匯管制和資金援助。

(1)匯率安排

IMF廢除了國際固定匯率制度,成員國貨幣與黃金完全脫鉤,黃金成為純粹的商品。成員國可以自由選擇匯率制度,承認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暫時並存。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權密切監督成員國的匯率政策,並批準了以下三項指導原則:

(1)重申成員國必須履行上述第三項合作義務;

(2)為了應對某壹成員國貨幣匯率短期變動造成的混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以命令該國幹預外匯市場;

(3)成員國在實施幹預政策時,應考慮其他成員國的利益,包括用於實施幹預政策的外匯發行國的利益。

(2)外匯管制

根據《基金協定》第八條,未經基金批準,成員國不得對貿易和非貿易等經常性國際收支交易的支付和結算施加限制;當壹個成員國接受這壹義務,取消外匯管制,就成為所謂的“第八條成員國”,其貨幣被IMF視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成員國可以在必要時維持和實施各種外匯限制,但必須每年與IMF進行磋商,這被稱為“14條款磋商”。壹旦形勢允許,這些國家應該取消外匯管制。

關於各成員國外匯管制立法的適用問題,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第2 (b)款,如果壹方當事人向任何成員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簽發和履行兌換合同,但該兌換合同與合同所涉及的貨幣發行國根據該協定所采取的外匯管制立法相沖突,則被訴國法院可以拒絕執行,而不論雙方當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規定如何。

(3)財政援助

為了暫時向成員國供應IMF的資金,使它們能夠有信心借此機會調整其國際收支失衡,而不采取對經濟或國際繁榮有害的措施,IMF以獨特的方式向成員國提供金融援助。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資金的來源

成員國認繳的份額是IMF資金的主要來源。

借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資金的輔助來源。

此外,基金運作產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壹些成員國認繳的捐款、贈款和專項基金也構成了基金來源渠道。

2.國際貨幣基金貸款

貸款主要用於解決這個成員國的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目前,主要向成員國提供以下類型的貸款:

(1)普通貸款;

(二)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3)緩沖存貨貸款;

(4)中期貸款;

(5)擴大資本貸款

(6)結構調整貸款

(7)追加結構調整貸款。

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

(1)特別提款權概念

成立於1969年8月,是在原有的普通貸款即普通提款權之外,對IMF按成員國認繳份額比例分配的資金的壹種使用權。它只是IMF成員國賬戶上的數字所代表的壹種人造資產。它不是會員國通過貿易、投資和其他收入獲得的。當成員國分享這壹資產時,它們不需要事先向IMF支付任何資金。

(2)特別提款權的使用

成員國可以用特別提款權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取資金。然而,它只能在成員國的金融當局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清算銀行等法律機構之間使用。不能直接作為貿易和非貿易支付的現實貨幣,也不能兌換成黃金或用於提現。

(3)

特別提款權的固定價值

SDR從0987+65438+65438到10月的1,壹直按照美元、德國馬克(現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英鎊等世界五大貿易國的“壹籃子貨幣”進行估值。它是計價和估價的單位,也是國際民事責任索賠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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