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用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範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用於調整國際政治關系和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範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壹些綜合性的國際公約既用於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也用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經濟領域的相關規定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進壹步比較,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
第壹,權利義務主體差異較大:國際公法的主體僅限於國家和各種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與政府之間的經濟組織、非政府國際商事組織、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不同國籍的國民。
二、對象的區別: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和經濟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關系,它不僅突出了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還包括大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外國國民和不同國籍國民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三,法律規範的來源差異較大:國際公法的來源主要是各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經濟法的起源排除了非經濟領域的各種國際條約和慣例,突出了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慣例,吸收了大量的國際私法商業慣例和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公法雖然在某些內容上相互滲透和交叉,可以相互借鑒,但在整體上不能相互替代。它們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聯系密切,區別明顯。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具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是指實際上或決定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法律。也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準據法”。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不僅是國內法,而且在西方法的傳統分支中屬於公法的範圍,即本質上只是壹種國內公法。它可以進入壹個。
步驟分為用於調整國際(涉外)私人經濟關系和私人關系的法律沖突規範。前者屬於國際經濟法範疇,後者間接調整的對象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種沖突規範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範疇。兩者有以下主要區別:
壹是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僅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各種非政府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既包括超越壹國國界的經濟領域的“私法”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主體,即國家與政府之間的國際組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和各國政府間組織才能作為非主權實體,即作為壹般私法上的法人,在壹國國界之外從事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才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系的主體。
二、對象的不同:國際私法調整的超越壹國國界的私人關系可分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兩類,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國家私人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三,調整的方式不同:國際私法是適用於民法和商法的法律,不是實體法,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相關糾紛。國際民事關系是通過沖突規範間接調整的,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它直接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法律規範的來源不同:國際私法的來源主要是各國關於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的國內立法,輔以壹些關於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的國際慣例和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的類似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起源排除了人身沖突法或準據法的規範,突出了經濟沖突法或準據法的規範。同時吸收了大量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慣例和各國涉外經濟立法的規範,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有不同的定性規定。兩者可以互為利用,但總體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聯系緊密,區別明顯。
第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內經濟法”壹般指各國制定的關於經濟方面的各種國內立法。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用於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兩種立法形式:壹種是“涉外與國內相統壹”,即有些法律規範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也適用於類似的涉外經濟關系;另壹種是“涉外內遷”,即有些法律規範只適用於我國的某些經濟關系,而不適用於我國類似的涉外經濟關系;反之亦然。
此外,還有壹些國內法,也是用來調整涉外關系的,但不是經濟性質的。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
確認各國(特別是東道國)的涉外經濟立法是整個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註意消除來自西方壹些強大發達國家的兩種有害傾向。壹種是輕視弱小民族所在國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排斥或削弱這些法律規範對所在國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另壹種是誇大強大發達國家的涉外經濟立法權限,不合理地擴大或強化這些法律規範對域外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這兩種現象看似對立,實則相輔相成,壹脈相承。強權觀念和霸權政策是他們* * *相同的基礎。
國際經濟法和國家經濟法都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兩者關系密切:1科目既包括國家也包括私人部門。調整的關系包括橫向和縱向的經濟關系,法律淵源包括基於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原則的民商事法律規範和以服從國家主權為特征的強制性法律規範。
區別:1主體之間的區別,各國經濟法的主體壹般僅限於本國的私人、本國的政府和進入本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外國私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和各國私人。
兩個不同的對象。各國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內私人、政府與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關系和國內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調整範圍遠大於國內經濟法,但不包括壹國的國內經濟關系。
3個不同的法律來源。各國經濟法的淵源僅限於國內法律法規。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規範,其中國內法規範僅限於各國的涉外經濟法。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商事慣例”主要是指各種國際非政府組織為調整國際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經濟關系而制定的各種商業規則。它是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不屬於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突發法)或各國經濟法的範疇,而是自成壹個範疇。它的獨特之處在於:
第壹,它的設立不是基於國家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第二,其對特定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來源於當事人的相互約定和自願選擇。
第三,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關註的是某壹項。
只要各方同意,國際商業慣例可以全部采用,也可以增刪。
第四,國際商業慣例對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依賴國家主權或其他強制性權力。
國際經濟法是壹個跨學科、跨領域的邊緣綜合體,大致可以分為幾大類,如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海商法、國際經濟組織法等。每壹類又可以進壹步細分為若幹更小的專門分支和子分支,從而使國際經濟法的邊緣復合體日益發展成為壹個內容豐富、結構相對完整的獨立學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