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許公民或法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並要求其他人相應地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不可分割的。在法律上,壹方有權利,另壹方必然有相應的義務,或者說是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是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許可和保障,並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權利是被道德、法律或習俗承認為合法的利益、要求、資格、力量或自由。然而,這個定義並不完美,甚至毫無意義。事實上,既然上述五個要素中的任何壹個都可以代表權利的某種本質,那麽從這五個要素中的任何壹個來定義權利都沒有錯。以哪個或哪些因素為原點來界定權利,取決於界定者的價值取向和理論主張。同時,“由道德、法律或習慣證明是正當的”也有許多不同的解釋。比如在利益問題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有些利益是不合法的;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不受法律保護;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主張,但在道德或政策上可以主張。再比如,在自由問題上,如果意誌自由是權利的本質,那麽動物、精神病人和智力發育不成熟的嬰幼兒就不會享有權利。這類問題在下面的右分析部分討論。以上與其說是權利的定義,不如說是權利的定義方法,代表了理解權利概念的壹種方式。
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壹詞,是法理學上的壹個難題。在現代政治法中,權利是壹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的概念。康德在談到權利的定義時說,問壹個法學家什麽是權利,就像問壹個邏輯學家什麽是真理壹樣,會讓他感到尷尬。“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的,他們在回答中盡量避免同義詞的重復,但只承認壹個事實,即他們指出了某個國家的法律在某個時期認為唯壹正確的事情,而沒有直接回答提問者提出的普遍性問題。”費恩伯格認為,給權利下壹個“正式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權利應該被視為壹個“簡單的、未定義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
界定權利壹詞的困難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壹詞的過度使用有關。雖然權利的語言起源於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壹種全球現象。作為壹種便捷而精致的訴求和表達正義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壹種表達實踐理性要求的方式。換句話說,只要妳認為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妳就可以稱之為“權利”。消極的結果是,權利的語言經常被濫用,在討論權利及其含義時經常出現壹些誤解。也許正因如此,《牛津法律手冊》中的“權利”條目直截了當地將權利描述為“壹個被嚴重誤用和濫用的詞。”但是,另壹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這個詞,在法理學上是壹個很有意義的話題。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學中的壹個核心概念,無論什麽樣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繞過權利的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可以通過對“權利”壹詞的界定和解釋來闡明自己的觀點,甚至確定自己理論體系的起源。
責任
法律約束公民或法人去做或禁止某些行為。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和權利是壹致的,不可分割的。法律規定的公民或法人的責任,如服兵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或者不得從事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的限制。對應權利。法律義務不同於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範的義務。它們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產生的,它們的履行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違反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義務和權利密不可分。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中的每個參與者都可能同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例如,在銷售合同中,> >
問題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含義妳好,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不可或缺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名稱和範圍上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壹般權利。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所以憲法只能確認壹些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又稱憲法義務,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必須遵守和應當履行的根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它們構成了普通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基礎。公民的基本義務和權利共同反映和決定了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構成了普通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問題3:權利與義務的重要性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壹致性。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中國,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與公民的利益基本壹致。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是由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決定的,它脫離了剝削階級國家全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問題4:權利和義務的概念、本質特征和功能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標準之所以被稱為法律規範,是因為它賦予人們壹定的權利,告訴人們什麽樣的觀念和行為是公正合法的,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為人們設定某種義務,表明人們應該做什麽、必須做什麽或禁止什麽樣的行為,在壹定條件下會被國家權力強制執行或禁止。
權利的概念非常復雜。據統計,理論界對“權利”的定義至少有壹百種。興趣論、自由論、資格論、命題論、魔力論、可能性論、規範論等。在這裏,我們選擇壹個爭議較小的定義: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系的壹方可以要求另壹方在某種法律關系中做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並為法律規範所認可的壹種資格。權利具有以下特征:(1)權利反映了主體之間的壹種互惠的法律關系。首先,舉個例子,當我擁有這塊表的所有權時,所有權作為壹種權利,反映的不是我和表的客體之間的關系,而是我和除我之外的所有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在這個關系中,主體必須是平等的。如果不平等,那就不是權利,而是權力。(2)權利由法律規範規定或承認,並由國家確認和保障。(3)權利是壹種法定資格。
權利概念的本質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財產,把尊重他人放在首位。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繼承權、債權等。
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是壹種必須。說明國家要求公民行動或者禁止公民行動。如果公民沒有盡到這個責任,國家會強制要求,情節嚴重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義務必須履行,絕不能放棄。
問題五:如何理解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界定社會關系的兩種方式或手段。從整體上看,權利和義務作為行為的尺度,履行著階級統治和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兩者的基本職能是壹致的。但從具體法律關系的內容來看,權利和義務有壹定的職能分工,各有發揮的方式、方向和範圍。
權利和義務有不同的表達或變化形式。權利有權力、特權、豁免權,義務有責任、無權、失格。據此,法律關系可分為四種類型:與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與權力和責任相對應的、與特權和無權相對應的、與豁免和取消資格相對應的。在不同類型的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之間的職權劃分也是不同的。
權利義務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
權力與責任對應的法律關系,既是權力賦予者與權力行使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特權與權利對應的法律關系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分離的法律關系。
豁免與取消資格的對應法律關系是權力與責任的對應法律關系和特權與非權力的對應法律關系的片面結合。
——謝鵬程:《權利義務四論》,載《法學研究》第3期,1992,第1-2頁。權利和義務作為壹定社會利益的體現,承擔著評價個體行為的功能。對於權利主體來說,它具有壹定的限度,權利的行使不可能是無限的;就義務主體而言,應該做什麽和不應該做什麽的界限是確定的,不可能無限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體現在其性質上。
義務作為法律設定的行為模式,與權利的相關性最大,即應當為某項權利設定義務規則,並保證該權利的實現。換句話說,如果壹個行為與權利沒有關聯,法律就不能強制執行行為的義務。其次,權利和義務是互補對應的。在某些情況下,所承擔的義務必須在其他情況下享有相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互補對應關系並不意味著。
——王仁波、成燎原《論法治》,山東人民出版社,1992,第174-175頁。
運用馬克思主義辯證唯物主義,分析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並將其限定在法律關系的範圍內,表明了權利與義務對立統壹的辯證關系。所謂統壹,就是兩者密切相關,互為條件,相輔相成。
——王《:現代法理學——歷史與理論》,湖南出版社,1995,第233頁。總的來說,權利和義務在結構上是對立統壹的,在功能上是相輔相成的。
(1)結構對立統壹。權利和義務作為兩個相互分離、相互排斥、相互依存又相互聯系的因素,體現了對立統壹的關系。
(2)功能互補,相互促進。因為權利和義務在結構上是相互聯系的,兩種功能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版,第196-197頁。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某人擁有某種主觀權利,也意味著另壹個人(或某些人)擁有相應的法律義務。相反,有人已經存在了。
——王永飛、張啟福主編:《論中國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381頁。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的,也就是對立統壹的。權利和義務代表利益和負擔。壹個是主動的,壹個是被動的。在這方面,它們是法律問題中兩個分開的、對立的組成部分和因素,是兩個相互排斥的對立面。同時,它們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依存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不可能性...> & gt
問題6: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壹、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壹)基本權利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從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的可能性。義務是指公民通過憲法和法律從事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公民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不可或缺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名稱和範圍上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壹般權利。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所以憲法只能確認壹些基本權利。雖然基本權利和壹般權利在本質上是壹致的,但基本權利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首先,基本權利決定了公民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基本權利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權利;
第三,基本權利是母系的,可以派生出公民的壹般權利:
第四,基本權利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與人民的公民權和法律平等密不可分。
(二)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又稱憲法義務,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必須遵守和應當履行的根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它們構成了普通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基礎。公民的基本義務和權利共同反映和決定了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構成了普通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3)基本權利的主體
基本權利的主體主要是公民。壹些國家的憲法規定法人和外國人也可以成為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是指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這說明任何自然人想成為我國公民,除了我們的國籍,沒有其他資格。我國憲法文本中有公民和人民兩個概念。壹般來說,“公民”和“國民”的意思是壹樣的。新中國成立初期,將“公民”壹詞作為“公民”的同義詞使用,直到1953的選舉法才更換了“公民”的稱謂。但在我國,“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壹,性質不同。公民是對應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法律概念,人是對應敵人的政治概念。
第二,範圍不同。公民的範圍比人民更廣,公民不僅包括人民,還包括人民的敵人。
第三,後果不同。公民中的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公民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義務;而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有所有的公民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壹些義務。此外,公民壹般表達個體概念,而人們往往表達群體概念。
第二,基本權利的效力
(壹)基本權利效力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基本權利的有效性,就是基本權利對社會生活的約束力:其目的是保證憲法規定的人權價值的實現。基本權利的有效性來源於憲法本身的有效性,基本權利的價值是通過特定主體的權利活動來體現的。在憲法實踐中,基本權利的效力具有以下特征:
(1)基本權利效力的普遍性,即基本權利約束壹切國家權力活動和社會生活領域;
(2)基本權利效力的具體性,即基本權利的效力通常是在具體事件中實現的;特定主體在特定活動中感受權利的價值,通過特定事件圍繞效力解決憲法爭議。
(3)基本權利效力的現實性,即基本權利為未來的立法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從本質上講,基本權利是調整現實社會中主體活動的具體權利形式,壹經規定,就在憲法中具有直接的規範效力。部門法對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只是實現基本權利的壹種形式,而不是唯壹的形式。
(4)基本權利效力的可訴性,即如果在憲法實踐中對基本權利的效力發生爭議,應當通過特定的訴訟或其他形式解決。基本權利的上述特征反映了基本權利的性質和具體運行過程,有利於我們具體分析基本權利效力的形式。
(二)基本權利有效性的體現
基本權利的有效性直接制約著國家權力的活動....................................................................................................................................................................&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