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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踐案例分析解答

案例分析問題1李燦對開除學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大學生李在考試中被發現嚴重違紀,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但事實上,李從未離開過學校,仍然像其他學生壹樣在學校學習。學校還收取李的學費和其他學生的費用,並每年為李註冊。但到了畢業時,學校卻以李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發李的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李不服,向主管教育部門提起復議,主管教育部門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提起行政訴訟,誰是被告?為什麽?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麽?

參考答案:

(1)李的訴訟應以某大學為被告,起訴其拒發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具體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的合格被告。雖然教育主管部門對該案件進行了復議,但復議並沒有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2)可以接受。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發放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學歷)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案例分析問題2區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

市北區壹罐頭廠被市南區市衛生局委托的衛生檢查組發現有8噸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蘋果罐頭。衛生檢查組以市衛生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市衛生局獲悉後,作出了責令該廠停產2個月的處罰決定。因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罐頭廠的聽證要求被駁回。該廠不服,以衛生檢查組和市衛生局為被告,向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北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為什麽?

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衛生監察隊的處罰決定是基於市衛生局的授權,其法律後果應由市衛生局承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原告應向市衛生局所在地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問題三: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秦是小官莊村民通過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村主任。2001年9月9日淩晨,泥溝鎮黨委、政府通知他去鎮政府開會。會上,鎮黨委、政府以其未完成“三提五統”、農業結構調整不力為由,暫停其村委會主任職務,並當場收繳了村委會公章。然後,鎮黨委政府指定村委會負責人,通過大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公布。

秦被停職後,閉門10多天,逐條研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意識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任何組織和部門都無權罷免。隨後,秦多次到鎮領導處為自己辯護,多次到臺兒莊區人民法院起訴鎮政府,區法院均未回復。無奈,秦將“狀子”交給了市中級人民法院,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原告知被告未經法定程序辭退原告村主任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辭退原告村主任的違法決定,恢復原告村主任職務,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其停職以來減少的工資等正常收入損失。被告泥溝鎮政府當庭進行了答辯並交換了相關證據,並主張停止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決定是鎮黨委作出的,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本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請問: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誰?

(2)本案中止決定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3)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否直接管轄此案,自行審理?

(4)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對原告的賠償請求應如何處理?

(5)如果開庭前交換的證據沒有爭議,是否可以不當庭質證而定?

(6)二審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鎮政府。鎮黨委不是行政主體,按照“誰是主體,誰是被告”的規則,不能成為本案的被告。

(2)本案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本案雖然表現在人事任免上,但並不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所以村委會和鎮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鎮政府無權依法任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領導成員只能由村民選舉決定。

(3)可以自己管轄,自己審判。《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訴的人民法院在7日內不立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提起訴訟。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受理後,可以移送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也可以自行審判。

(4)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第765438號行政訴訟法解釋+0

第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5)可以作為最終決策的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當事人沒有爭議並記入卷內的證據,經審判人員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6)不接受。《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審中無正當理由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案例分析問題4本案第三人是誰?

1998 3月21日晚,S市南關區居民馬某與李某發生爭執,原因是馬某家的噪音太大,影響了附近居民休息。李和他的妻子去馬家詢問爭吵的原因,這導致了壹場打鬥。毆打過程中,馬持菜刀將李左腿膝關節處打成輕傷,傷口縫合4針。李住院21天。事後,南關區公安分局以公安機關名義對馬處以150元罰款,並責令其賠償李全部經濟損失的80%,即

204元。馬對處罰和賠償不服,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請問:

(1)本案復議機關是誰?為什麽?

(2)第三人是誰?為什麽?

參考答案

(1)本案復議機關為S市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派出所可以給予警告,被處以50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馬被罰款150元,不可能是南關區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以南關區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的,其引起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南關區公安分局承擔,所以本案的復議機關是南關區公安分局的上級機關S市公安局。

(2)本案第三人應當是與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李某是馬某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公安機關對馬某的處罰決定直接影響到對李某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李與馬申請復議的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同意,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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