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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什麽?

非政府組織與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之爭。

1.非政府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之爭。

2.跨國公司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之爭。

3.確定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標準。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以國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為視角。

前提: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只是國際公法的壹個分支不同,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其調整對象不僅僅局限於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還包括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個人與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大量經濟關系。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不僅調整國際經濟控制的縱向法律關系,也調整國際交易的橫向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存在於這兩種法律關系之中。因此,處於任何壹種法律關系中並承擔壹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者都應被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在國際經濟法的調整過程中,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因此,它不僅包括從事跨國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還包括所有從事這種經濟交往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結論。

從這個角度看,非政府組織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限制國際經濟活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可以認為它肩負了壹些國家的經濟調節職能。此外,當其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時,受國際經濟法調整。因此,它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確定的。對於跨國公司來說,重點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情況,這也證明了其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最後,國際經濟法的這種劃分是否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我不這麽認為。這只是理論上的劃分,也只是為了讓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更加清晰。從而區分各法律關系主體在不同情況下的身份、作用和法律地位。

2.劉義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壹、國際經濟法的調整範圍

“廣義論”和“狹義論”。在主體問題上,認為國家、國際組織或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個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有不同看法。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學者們對這壹概念的本質有壹致的看法,也有不同的看法。

判斷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要素:從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與民法原則中的主體資格的關系看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與判斷。

第三,聚焦跨國公司,考察其主體地位和特殊性。

中國公司在壹定範圍內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有限地位為國際經濟法主體,是為了更好地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助於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影響更深,必須受到國家經濟主權的控制。中國自2001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總額逐年增長。2001年進出口總額5090.5億美元,其中出口額2661億美元,進口額2435.5億美元。2007年進出口總額為2654.38+0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654.38+0265.438+08.02億美元,進口額為9558.2億美元。中國對外貿易增速連續六年保持在20%以上,進出口總額增長4.27倍,居世界貿易總額第三位。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壹些影響中國出口的問題。

壹,中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

1.服務貿易發展滯後。

中國服務貿易發展水平落後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出口與貨物貿易出口之比為1: 9,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1: 4.2(美國為1: 2.6)。

(1)中國服務貿易規模小,整體水平差。中國服務業總量不足。200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920億美元,進口額1008億美元,貿易逆差88億美元,在國民經濟中處於低位。落後的服務業極大地制約了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2006年,中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3.6%,而美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總額的13.02%,是中國的3.6倍。

(2)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

①出口部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運輸、旅遊、建築等傳統服務領域。②服務貿易國別(地區)結構不合理。中國服務貿易進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歐盟、美國和日本,占中國進出口總額的60%以上。③服務貿易的區域發展不平衡。我國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天津在全國服務貿易出口中位居前列。2006年,北京服務貿易占全國服務貿易總額的19%。

(3)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完善。中國的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後,直到近幾年才有較大改善。服務貿易立法沒有形成體系,相當壹部分領域的法律處於空白狀態。壹些已經頒布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僅抽象,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層次低,缺乏協調,影響了我國服務立法的統壹性和透明度,部分條款與國際經貿規則還有壹定差距。

(4)服務管理體系落後。目前,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諸多缺陷。例如,在對外服務貿易政策和法規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仍然存在壹些差異。服務業多頭管理、多項政策甚至相互制約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統計不規範,壹些地方在行業劃分標準、服務標準等方面不符合國際慣例。

2.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了中國商品的出口。

技術性貿易壁壘(TBT)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組織以維護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和保證產品質量為由而采取的壹些強制性或自願性的技術措施。

(1)我國60%以上的出口企業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每年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商品金額超過25%,約為450億至500億美元。

(2)從生產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加工領域,不僅包括貨物和商品,還包括金融、信息等服務,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最大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商品出口,提高了中國的貿易成本,引發了貿易爭端,並造成了區域產業發展不平衡。

3.貿易摩擦的增加增加了對外貿易的風險。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實現了快速增長,在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的過程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日益增多的貿易摩擦也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連續5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

(1)2007年前11個月,中國遭遇反傾銷、反補貼、特保、保障措施等貿易摩擦62起。

(2)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商品提起反傾銷訴訟,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加入了對華反傾銷調查的行列。

(3)貿易摩擦的產品和產業結構正在擴大。只要他們認為損害或將要損害其較差競爭力的產品都可以列入傾銷產品的範圍,他們已經從過去的原材料和簡單加工擴展到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幾乎涵蓋了中國大部分的出口,涉及4000多種商品。美國301特別條款和301超級條款先後將保護範圍從壹般商品擴大到勞務、投資和知識產權,訴訟範圍進壹步擴大。

(4)涉案金額和反傾銷稅率越來越大。1999,委內瑞拉決定采取臨時措施,對中國皮鞋、人造皮鞋、布鞋等鞋類征收300%反傾銷稅。秘魯65438-0996對中國鞋提起的最高反傾銷稅達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經濟部決定恢復對從中國進口的鞋靴征收165%-1105%的反傾銷稅。

貿易摩擦給我國出口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也導致了我國產品在出口市場的擠壓,對我國出口造成了不利影響。

二,中國對外貿易應采取的對策

1.服務貿易

(1)國家應建立各部門密切配合、中央與地方互動、政府與企業密切聯系的全國服務貿易協調管理機制。同時,完善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充分發揮中國服務貿易協會的作用,建立及時溝通國內外的服務貿易支持網絡。

(2)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與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歐盟等國際組織以及各國各地區政府組織建立聯系,密切合作。

(3)積極調整服務產品結構,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中國應積極參與世界服務業結構調整,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促進中國服務業快速發展。

(4)完善服務貿易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為確保服務貿易的正常健康發展,應加強對CATT、GATS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定和原則的研究,根據GATS的要求,盡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目標、不違反國際法律規範的法律法規。應以法律形式規定服務貿易的服務市場準入、稅收、投資和優惠條件等原則,增加中國服務貿易的透明度,使其真正制度化、規範化。同時,我們應充分利用GATS的相關例外條款,制定相應的保護政策,保護我國服務貿易的正常發展。

2.技術性貿易壁壘

(1)政府。①建立預警機制,實現外貿保護前置。政府相關部門應密切跟蹤重點出口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以便及時了解某壹貿易壁壘的動向,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預警信息,提醒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相應準備。②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優惠措施,支持“綠色”企業發展。政府應采取優惠政策,扶持壹批符合國際標準、管理先進、科技含量高的綠色環保企業,同時淘汰壹批規模小、檔次低、管理水平低、環保意識差的企業。③實施標準化戰略,制定與國際標準壹致的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制定鼓勵政策,統壹和完善我國的技術標準,使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與國際標準相協調,根據需要將這些國際標準引入我國,使生產企業在掌握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安排生產,使產品符合進口國的要求,這對擴大出口貿易和加快外貿發展有很大幫助。政府有關部門應服務和幫助企業開拓其他市場,規避貿易風險。企業還可以通過勞務輸出、技術輸出、海外投資等方式,在消費國就地生產加工,變“銷售地”為“原產地”,規避貿易壁壘。

(2)企業。①企業應強化標準化意識,采用合理適用的國際標準,嚴格執行標準,將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標準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結合,創造適合自己的管理方法,從制度上保證產品質量和環境保護,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企業要重視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只有提高產品及其檢驗檢測能力,才能從根本上突破目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3)企業應投資研發生產符合國外技術標準特別是苛刻要求的先進產品,並自覺增強環保意識,努力使其產品成為“綠色產品”,以預防和避免貿易爭端。壹旦發生貿易爭端,就要努力通過政府談判,使外國政府取消其技術性貿易壁壘,使企業利益損失最小化。

3.對外貿易摩擦。

(1)政府。①中國政府充分利用世貿組織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加強對外談判。政府應充分利用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中的規定,嚴格調查其他國家對中國提出的反傾銷措施和調查程序,並提出異議。通過雙邊和多邊談判,記錄應對反傾銷的實踐,進壹步澄清有關問題,據理力爭,敦促有關國家修改認定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標準,最終取消對中國的歧視性反傾銷政策和措施。②建立健全反傾銷應對機制,完善我國反傾銷預警機制網絡。加強出口競爭秩序的規範化,建立合理有效的出口管理機制,建立和實施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出口制度,是減少對華反傾銷投訴的有效措施。

(2)企業。①企業應調整戰略,實施國際化經營。②不斷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科技投入,不斷研發新產品,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樹立品牌意識,實施名牌戰略,實現從勞動密集型產品向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的轉變和以價取勝的戰略轉變。在反傾銷過程中,企業要熟悉國際慣例,依法應對反傾銷,變被動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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